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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资金池?资金池到底是如何产生的?为何央行出台政策“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设立资金池,P2P该怎么做下去呢?
资金池(Cash Pooling),顾名思义就是把资金汇集在一起形成的类似蓄水池的资金池子,资金池一词,源于世纪八十年代的西方企业集团。资金池在内部化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有序融资理论等理论基础上,大型跨国集团与国际商业银行联合开发,并形成了资金池这一资金集中的管理模式。
资金池类型
1.传统金融行业的资金池(资产池)
资金池概念首先提及的是2013年8号文,但其实监管层在2011年的王华庆关于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讲话中就首次明确提及“多个产品对应多笔资产”的“多对多理财产品”属于违规。主要是指银行理财所对应的债权(信贷资产)需要一一对应,不能存在一个“资金池”来进行期限错配的盖帽游戏,传统金融行业的资金池(资产池)具备核心几个要素:独立核算、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期限错配、独立托管。符合上述要素的均可算作对应监管部门监管的资金池。
2.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资金池
如今P2P网络借贷飞速发展,其中营建资金池的平台亦不在少数,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资金池定义就显得更加广义!通俗来讲:资金池就是所有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空间,一来有源源不断的资金流入,二来也有因各式各样的需求而导致的资金流出。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资金池有两种类型:
1. 真正的资金池:资金汇集并且资金错配,也就是钱汇到平台的一个账户里,然后可能会涉及到新项目募集来的钱用来还老项目的到期还款的。缺点是:一个项目出问题了,容易引发其它项目的问题,平台可以带着钱跑路。
2. 资金池的擦边:资金汇集但专款专用,也就是钱汇到平台的一个账户里,但是钱是专款专用的,哪个项目募来的钱就打给相应的借款人,哪个项目的还款就还给相应的投资人,不穿插使用。缺点是:平台可以带着钱跑路。
央行对P2P提出的三条红线其中一条就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三个文件中,也明确“网络借贷平台(P2P)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融、自保”。
接下来是最重要的,法律明令禁止的P2P资金池到底是如何产生的?
P2P网贷平台资金池的营建与P2P平台的经营模式密不可分。P2P最初的经营模式仅仅是提供贷款信息中介,也就是说平台自身的性质是一个信息中介机构,主要靠收取中介费以营利,不参与到交易之中去。但是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大环境下,P2P平台的营运模式已经脱离了最初单纯中介的性质,平台或多或少的都会参与进交易中去。下面来分析一下在我国P2P平台营运模式下,资金池是如何产生的。
1.债权转让运营模式
产生资金池的主要运营模式就是债权转让模式。在该模式下,主要存在三方当事人,借款人、流转人、投资人。此处的流转人为自然人。其中,P2P平台在该模式中扮演的是一个服务平台。流转人一般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其通过平台将自有资金借贷给借款人,获得债权,之后流转人将债权包装成一种理财产品通过P2P网络贷款平台向投资者发售。投资者通过购买平台发布的理财产品受让债权。这样流转人就成为了借款人与真正出借人也就是投资者之间的桥梁。由于在传统的单纯中介模式下,平台的业务发展主要依赖于用户自己的寻求,这种模式发展较为缓慢且比较僵化,平台自主营业的灵活性不佳。因此为了实现利润扩大化,平台便通过债权的拆分与组合,以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收集资金,再选择有投资价值的融资需求者进行放贷,获得债权,之后再进行金额与期限的错配,这样,就会有一部分资金沉淀下来,这部分资金可以为流转人任意处置,于是就形成了类似于银行吸储放贷功能的资金池。
2. 虚假标
即通过假项目融资,而且可以通过反复发假标的方式,形成资金池,并利用这种方式进行到期资金兑付,剩余资金则被挪作他用。有些线下私募基金与线上平台联动,已成为P2P平台普遍采用的模式,为了筹集资金,一些平台通过线下发行私募基金,再线上转让收益权的方式融资,但资金到手后,即被挪作他用。换言之,此类项目实际上是在变相发假标。
3. 期限错配
一些借款方资金使用时间较长,发标时不受投资者欢迎,平台就通过拆标的方式发布短标,借款第一次到期后,利用同一个项目再次发标,再将资金借给借款企业,用于归还投资人,但借款并未实际归还。
4. 挪用资金
有的平台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借款方每个月还本付息,但平台只向投资人付息,期满后才归还本金。在此过程中,借款方归还的本金,被平台挪作他用。
P2P资金池为什么被法律禁止?
1.资金池与非法集资
P2P资金池的最大问题,在于其与非法集资界线模糊。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从该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非法集资需要满足四个基本要件:1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2向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3承诺还本付息;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我们通过将P2P网络借贷资金池营运模式与之对比,可以清晰的发现,前三个要件,P2P平台资金池营运模式均符合。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具备这种非法的目的,那么其行为是不应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但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行资金池的实际过程中,其对资金池的资金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资金用不用,用在哪全凭平台自己定夺,广大的投资者不会知道自己的投资被用于何处。平台恪守本分安心经营还好,一旦平台携款跑路,或者有人假借P2P网络借贷名义创设一些虚无缥缈的假标,聚拢大量资金后逃走,这明显就已经跨越了P2P网络借贷的营运界线进入到了非法集资的范畴。合法营运与违法犯罪只差一步,而且是模糊而微妙的一步。
2.资金池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P2P网络借贷平台建立起自己的资金池,大量吸收民间资本,该行为亦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由上文中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出,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十分类似。P2P网络借贷未经央行批准,其打着金融投资的旗号,承诺还本付息且是高利率付息来吸引公众投资到平台,汇入其资金池,而凭证就是P2P网络借贷所销售的理财产品合同。
我们其实可以这么认为,P2P网络借贷利用资金池,吸收公众资金,再选择借款人将资金贷出,这几乎与银行的吸储放贷行为无异。因此P2P网络借贷极有可能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叫停业务。
3. 跑路风险
“资金池”风险,关键在于形成了一个金额庞大并且能被平台进行全权处理的资金,有跑路风险。据统计所有跑路平台均涉及”资金池”风险,均未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或银行存管,较于相对可控标的***风险,跑路平台仍然全部涉及资金池风险,未进行资金托管。换句话讲,在资金池风险下,一看到情况不对平台可以捐款走人,反正钱在平台手上。
4. 庞氏***
一个平台不断的借新换旧,其所有坏账与利息均以新债覆盖,并不来源于项目收益本身,长此以往就形成了所谓的”庞氏*** ”,此时项目的收益对机构运转不重要,而唯有不断有新资金进入才能维持机构运转,其本质类似于”传销”。”资金池”风险为”庞氏*** ”提供了土壤,坏账率的高低是识别庞氏*** 的主要指标,对于充分分散的标的,有一条简单的公式:投资者收益=企业利息-坏账率
企业的利息支付受制于盈利水平相对固定,若保障投资者收益在一个相对高位则需要一个十分低的坏账率。在征信系统发达的美国,大型P2P网贷公司lending club的数据显示,其坏账率一度高于10%,而在征信制度缺失的国内,一些P2P平台自身提供的坏账率竟长期低于1%。如果坏账率被人为掩盖,那么为了递补投资者收益,平台以”资金池”为依托借新还旧(庞氏*** )的概率是很大的。这种*** 在大的金融机构发生的破坏性难以估量,如果将上面的平台跑路比作急性病变,那么庞氏*** 就是一种更加危险的慢性病,它会使得风险雪球越滚越大,当*** 被揭露往往对行业造成巨大冲击。
5. 挪用与自融
未经授权平台拿”资产池”去买股票,买债券,做回购,甚至借给其它平台等,都属于挪用。自融是挪用中的一种,平台把钱拿来扩展自己的经营,收益由平台独享,而风险则由投资者隐性承担。
6. 风控制度形同虚设
既然所有的资金都在一个账户里,并且平台能随意挪用这些资金,那么实际上也不需要区分所谓的”风险保障金”(用于补偿企业***),平台可以随意担保(反正最终用的是资金池)。
综上所述,P2P网络借贷营建资金池的行为容易引发诸多非法金融活动界限模糊不清,难以区别。
禁止设立资金池,P2P该如何应对?
1.托管主体之争
银监会的十大监管细则中指出P2P网络借贷绝对不能有自己的资金池,P2P应当进行资金第三方托管。
但是对于托管主体由第三方支付来担任还是由银行来担任一直争论不休。在此之前,就P2P资金托管问题,第三方支付与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有过广泛合作。与银行相比,第三方支付更善于做这种面向小微企业与个人的金融服务。从P2P网络借贷产生的根源来看,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传统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歧视”,使得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困难,因而催生P2P网络借贷在我国飞速发展。但相对而言,银行资质更优,更能为P2P提供价格低廉的托管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之所以主动承担托管资金的职责是因为其可以从中营利,但是对于本身就依赖于佣金营利的P2P平台来说,第三方支付较高的手续费(这个费用可能会达到每笔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三)会影响P2P平台的利润,限制其发展。因为若P2P平台将此服务费用平摊至用户,那么其竞争力就会下降,这对于本来盈利空间就狭小的P2P平台来说压力不小。
在上述的困境下,也有人提出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来实现对P2P网络借贷资金的托管。他们主张将资金托管细分,使两者能够充分合作,理由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掌握了大部分的平台资源,将其排除出托管体制外,会引发不小的抵触和一系列的麻烦,因为这意味着法规一出台,第三方支付机构与P2P平台就要终止合作,对于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无疑也是一种破坏,因此其有必要继续进行这项业务。然而银行的资质和公信力更强,法律规定也适合其做资金托管。因此希望在未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做账户体系加上支付功能,资金直接交给银行来监管。
我们认为,无论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单独承担资金托管业务还是两者充分合作共同承担此项业务,均不足以完全确保P2P网络借贷的资金安全,因为此方案主要解决的是技术和服务问题,对于确保P2P平台发放的标的真实,并没有实质上的影响,也难以做到实质性的审查。
他们无权审查P2P平台自身的业务活动,比如:P2P做假标;因其他不真实的业务活动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最终破产;联合借款方进行欺诈;自己虚设借款方进行欺诈等,其损害的依然是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本文认为托管主体为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无伤大雅,而是应当加入一个业务登记主管机构,并赋予其审查登记P2P网络借贷标的真实性的权力,之后由其反馈信息给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和投资者,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2.资金托管下的权利义务分配
如上图所示,资金托管会涉及到五个主体:借款方、P2P平台、投资方、登记机构、第三方托管机构。
在此情形下,登记机构有权对P2P平台与借款方之间的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同时要负担向投资方与资金托管机构反馈P2P业务标的真实性状况的信息,在有重大不真实标的的情况下可以冻结资金托管中的账户,也要负责回应借款方的咨询,例如借款方对P2P平台资质的质疑。
而P2P的资金必须由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托管,P2P不能直接触碰资金,其对资金只有冻结与解冻的权利,即客户将资金打入资金托管机构下的个人账户中,再由P2P对客户进行信息发布,获取客户投资确认后,P2P依据合同可以申请资金托管机构冻结账户,以免客户随意抽资,待满标后,再解冻资金发放至借款方。P2P还要承担向登记机关汇报业务标的真实性的义务,每项业务均需进行登记,以方便登记机构查询核实相关信息,以免出现假标。
而资金托管机构则需要根据登记机构的授意进行资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并及时反馈消息给投资方。正如人人贷副总裁顾崇伦所言:“如果真正要推动第三方存管业务,还是需要一个类似于证券的第三方存管中的核心角色——中央登记结算中心,将所有的借贷信息标准化,统一化,并可供第三方核实。此举才是P2P资金第三方托管真正的未来。”
3.银行存管的现状
面对资金池问题,国内许多的P2P平台纷纷与第三方支付、银行开展P2P联合资金存管。目前银行参与P2P资金存管有两种模式:银行自身建立小账户模式,同时嫁接第三方支付或银联等支付通道实现跨行资金流转;或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搭建账户体系并提供支付通道,银行则提供资金存管的服务,平台上的投资人和借款人在银行拥有独立的账户。
对于P2P资金存管,要搞清楚下面几点:
首先,第三方支付并不等同于第三方托管,许多第三方支付机构跟P2P平台合作只是充当支付通道的角色,而低劣平台则混淆概念,夸大其词,弄了一篇极具”严谨”的”加长版”托管协议给投资人看,现实中有几人操这份心会把它看完?
另外,托管不仅仅只是代投资人保管资金,还要承担替托管人进行账户清算、进行托管资产核算和估值,监督并帮助投资人进行合理的投资运作等责任。
目前,中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业务尚不达标,且网络支付、网络投资*** 案件层出不穷,从银行最新的《支付新规》来看,不仅P2P正被合围,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正被合围,组织是不期望看到一个监管尚未完善的行业去替另一个行业作托管业务的。因此,银行存管实为必然!那为什么不是银行托管呢?至于这一点,银行也是未能找出一套适合中国P2P托管的行之有效的方案。但随着了解的深入,互金行业发展的明朗化,存管势必转化为托管,当然,转化过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期间也并不意味着P2P平台资金不实行银行存管便不是正规平台之说,另外,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P2P资金也不是不可,只是时机尚未成熟,待到互金发展趋于平稳,即便第三方支付机构沉默,市场也会发声。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简单将“资金池”理解成资金形成的一个池子。更不能妖魔化“资金池”,毕竟互联网金融行业最开始的时候,资金池是为了解决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态,避免逾期贷款和庞氏*** 。我们应该通过流程设计,来防止恶意的资金池出现。真正解决资金池的方案是金融机构的接入,同时配合第三方托管机构,相信不久的将来,资金池会得到良性的解决,为广大投资者进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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