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和原则是建立在什么的前提
年底年初是财务人最忙碌的时候,大部分企业在次年月初前选择关账,对于一些还没关账的企业,注意了!应收账款坏账计提+跨年发票+期末账务处理,一篇给你说明白,希望大家能顺利结账。
一
坏账计提
今年因为疫情原因,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了很大影响,主要是住宿餐饮行业、旅游、零售行业、外贸行业以及文化产业等。
根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徐建国保守测算:一季度GDP损失掉了3万亿元!而疫情导致的资产损失,就变成了最大的问题,资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关系到企业缴纳的税款,也就关系到企业的资金流,猫叔今天主要就应收账款确认的资产损失问题做一个简单介绍。
在讲应收账款损失之前,我们先看下企业资产损失包括哪些?
一、资产损失的范围
这里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具体资产损失的范围,猫叔做了个表格:
就是表格中标红的地方,是指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遇到比较多的资产损失类型:应收及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和债权性投资资产损失。
二、应收及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确认
企业如果发生了应收及预付账款坏账损失,需要按照以下三种情况确认,下面是确认依据:
(一)逾期三年以上,税前扣除条件及要点
1、会计核算上已作损失处理
注意!资产损失以会计处理为前置条件,下面举个栗子说明以下这句话什么意思。
【案例】
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 2016年 12月 31日对 B公司一笔预计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了坏账准备,金额 300万元,并在办理 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0万元。由于多次催收未果,在对 B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后, 2018年初 A公司对该笔应收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 7月,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A公司无法收回该笔应收账款。此时, A公司财务 由于疏漏未做会计处理,并在办理 2018年度汇缴时对该笔坏账做了申报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00万元。
2019年 8月,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后,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不允许税前扣除,要求企业补缴 2018年度所得税 75万元( 300*25%)及滞纳金。税局认为,该笔坏账企业虽在 2018年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并作了纳税申报, 但会计上未核销坏账,即未作损失处理,因此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必须补做资产损失账务处理并进行申报后方能税前扣除。
发生资产损失时,会计上做损失处理:
借:信用减值损失 300 万元
贷:坏账准备 300万元
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时,应当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 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 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以下资产情况可适当延长:计划紧急体质转轨。企业重组上市、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政策定性不明确;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 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计
入当期收入。
注: 如果只是计提坏账准备,则并非实际发生;不符合税前扣除要件。
2、关于留存备查资料
不再留存专项报告,留存“书面申明”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 留 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 对于应收账款损失来讲,留存“书面申明”应当是可以的。
注意:在企业发生了资产损失后,需要留存的资料为书面申明,由于改为留存备查后,带来的不确定因素更多,需要企业自己判断,对材料的完整性要求更高。对于一些资产损失确实难以收集到足够清晰证明事实的资料时,找中介机构做个鉴定,可以减少税务风险,发生税企争议时,可以增加证明力、
3、申报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即可。
(二)逾期一年以上,且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不再留存),相关要求与上述“逾期三年以上”相同。
(三)未逾期、逾期不足一年、逾期一至三年且单笔数额既不超过五万也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
第2-7项 视具体情形而定。
2、申报程序与上相同。
3、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做相应会计处理。以便虽然申报后做税前扣除。避免不必要的差异事项。
三、案例填报
2020年5月,A公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70万元,10月收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坏账损失100万元,2020年未计提坏账准备50万元,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收回以前年度确认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100万元,应计入2020年度收入总额,会计核算时冲减坏账准备,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增。
1、确定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
借:坏账准备 70
贷:应收账款 70
2、收回以前年度已确认坏账损失时:
借:应收账款 100
贷:坏账准备 100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3、年末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信用减值损失 50
贷:坏账准备 50
纳税申报主要是填写: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产生了会计分期,正确划分和确认经济业务归属关系到财务报表的质量。
而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绝大部分情况下),年底结账,发票是个大问题,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支出后不能及时在年底结账前收回发票,造成发票跨年后才能收到。那这些跨年发票要怎么处理呢?能不能报销入账?在哪个纳税年度税前扣除?
再和大家讲讲跨年的发票如何做财税处理,以及如何避免跨年发票的产生?
二
跨年发票
我们一般遇到的跨年发票大概是有这两种情况:
1、上一年的成本费用,次年才取得发票,发票日期为次年
比如,甲公司2020年12月16号支付了一笔费用,对方2021年1月5号开具发票,6号收到。
2、上一年的成本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上一年,次年才取得发票(未全额付款、邮寄时效问题等)
比如,甲公司2020年12月1号支付了12月份的办公室租金,对方12月25日开具了发票,由于各种原因,2021年1月份才收到发票。
实务中,除了以上情况,可能还有其他各种各样取得跨年或者跨期发票的情况,下面看看跨年发票如何处理。
一、跨年发票能报销吗
由于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跨年报销列支费用是不允许的。但是发票跨年报销的问题又是每个企业客观存在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公司年底举办业绩冲刺活动,业务员全部前往各地区的营销支持活动,期间的差旅费由于无法及时传回总部,形成了跨年发票报销。这种情况应该很多企业都会遇到过,实务中尤其是业务繁忙出差频繁的情况下,差旅费很难做到发生后立即报销,难道因为跨年了就不允许业务员报销因公发生的费用了吗?不太可能吧。
所以说,跨年发票是可以报销的,但也不是任何一张发票拿过来能报了。一般企业对于发票入账是有财务制度进行严格规定的,跨年发票的处理也是一样。
二、跨年发票财税处理案例
1、属于上一年度的费用发票到本年度才报账支付
【案例-1】
假设A公司有一张2020年的技术咨询费发票,金额20000元,2020年忘记报销,也未计提,2021年报销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元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20000元
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追补扣除: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元(200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元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元
2、属于上一年度的业务,但是收到对方开出的发票却是次年的
【案例-2】B公司在2020年12月份向一家财税咨询公司咨询企业税务筹划事宜,按照合同约定,在12月31日支付了咨询费3.18万元,对方在2021年1月5日开具了专用发票。
分析:对于该笔咨询费由于是在2020年发生的,因此会计确认费用应该在2020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税前扣除也应该是在2020年。所以,案例中虽然发票跨年度了,但是并不影响在2020年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1.在本年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费用(2020年12月31日):
借:销售费用 3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18万元
贷:银行存款 3.18万元
2.次年汇算请清缴前收到发票后(2021年1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18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18万元
说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专票或者收到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普票等,第二笔分录就不存在,收到的跨年度发票可以直接作为附件,粘贴到第一笔分录的记账凭证后面。
注意:跨年发票入账金额,如果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作次年费用,较大时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3、跨年发票超过追补年限报销的
发票税前扣除有三个时间节点:
1.本年度12月31日前
2.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
3.5年内
而跨年发票的处理方法是将次年的5月31号作为分界线!
如果在5月31日之前取得发票的,可以直接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若在次年5月31前(汇算清缴结束日期)仍未收到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8号公告也没法在规定时间补换的话,只能先进行纳税调整,后期收到发票时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案例-3】C是一家私营企业,老板在2020年8月份找财务小张报销了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提供的发票中包括了5年前的业务咨询费、差旅费发票等5万元(假定进项税额抵扣等其他问题)。小张不敢不给老板报销,所以小张报销后应该这么做账务处理:
由于已经超过了追补扣除的最高年限,当然就不能追补扣除,也不能在报销的当期年度税前扣除。
(1)报销: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2)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万元
由于会计账务处理上没有影响报销当期的损益,所以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总结下来就是跨年发票可以报销,税务上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需注意超过追补期限的跨年发票【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了。
三、如何避免跨年发票产生
跨年发票是企业客观存在的,但是大量的跨年发票,对于企业来讲是不利的,跨年后需要及时追回发票,需要准确的预计跨年费用的金额等,加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甚至影响财务报表的质量。
与其苦于如何处理跨年发票,不如事前做好相关的制度要求,避免或者减少因为制度上的松懈或者不健全导致的跨年、跨期发票问题,比如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要求员工发生的费用及时报销,设置报销Deadline,不得拖延;
2、要求公司合作商及时开票 ,定期清查发票未到位企业并做好催收工作;
3、会计账务处理上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汇算清缴做好纳税准备,保证账面不出错。
4、对于无法避免的跨年跨期发票,做好台账登记,每月存档, 核销时做记录并定期分析差异率,加强跨期发票的管理等。
三
期末账务处理
给个背景方便大家理解:王大花食品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所得税税率25%,小王是负责公司的财务人员。
01
计提折旧
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2月31日,财务小王根据直线法计提折旧10330元,其中归集到制造费用折旧费6330元,管理费用折旧费4000元,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固定资产分类折旧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6330
管理费用——折旧费 4000
贷:累计折旧 10330
注意:
1.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当月不计提折旧,下月起计提折旧。
2. 当月减少的,当月仍计提折旧,下月不计提折旧。
3.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4. 注意会计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和税法的差异。
附:
02
长期摊销费用摊销
12月31日,财务小王摊销了上年度办公室装修费用72000元,预计摊销3年,本月摊销2000元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摊销 2000 (72000/3/12 )
贷:长期待摊费用——办公室装修 2000
03
无形资产摊销
12月31日,财务小王摊销企业购买的办公软件,本月摊销费用3000元,同时摊销的还有土地使用权10000元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13000
贷:累计摊销——财务软件 3000
——土地使用权 10000
注意:无形资产的摊销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
04
计提坏账准备
12月31日,因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超过一年,没有迹象表明回收这部分应收账款出现困难,小王根据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5%计算本期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12694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2694
贷:坏账准备 12694
注意:计提的坏账不允许税前扣除,只有实际发生了坏账才能税前扣除。
05
计提工资、社保公积金
1、计提工资
借: 管理费用——工资
销售费用——工资
制造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计提社保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
销售费用——社会保险费
制造费用——社会保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3、计提住房公积金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销售费用——住房公积金
制造费用——住房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之前小伙伴们有这样的疑问:猫叔,工资为什么非要计提呢?非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吗,直接在发放时计入成本费用类科目不是更加方便省事吗?
“应付职工薪酬”是一级科目,下设二级科目:
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汇总反映职工薪酬的发放数,直观反映出企业累计或者每月应发、实发、应发未发工资数。
二是在次月发放工资的情况下,本月工资计提,归属到当期的成本费用;
三是企业汇算清缴时,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计算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的费用限额是否超出规定标准,便于调整等等。
基于以上几个原因,在核算职工薪酬的时候,先计提,发放时再冲销计提,随时观察计提和发放是否有差异,便于查找原因。
06
结转增值税
12月31日,小王计算出本月转出未交增值税15728.3元。
(注:当月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1、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5728.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728.3
如果计算出的是当月多交了增值税款15728.3元,转出分录如下:
2、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728.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5728.3
拓展:
1.当月预缴本月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将企业预交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到“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当月缴纳当月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或,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银行存款
07
计提附加税
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 当月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金额。
其中,
城市维护建设税有三档税率:
7%(市区)
5%(县城、建制镇)
1%(不在市区、 县城或建制镇);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借: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08
计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借:税金及附加——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土地使用税
关于印花税,待实际缴纳时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不必计提。
09
计提所得税
根据计算的季度利润总额,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于每季度末计提:
假设小王公司第四季度利润总额为1130000.78元,所得税的税率25%,应交所得税=1130000.78*25%=282500.2元,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282500.2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82500.2
10
期末损益结转
将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到本年利润。
(一)收入、利得类科目的结转
收入、利得类科目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企业日常经营中,收入、利得类科目的发生额一般在贷方。
1、借: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资产处置损益
贷:本年利润
2、借:投资收益
贷:本年利润
(或者借贷方科目方向相反)
3、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本年利润
(或者借贷方科目方向相反)
(二)费用、损失类科目的结转
费用、损失类科目主要有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发生额一般在借方。
期末,将费用、损失类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在损益结转之前,一定要记得先检查当月应计提的折旧、摊销、工资、 税费,应结转的产品成本等业务都已完成,以免犯漏计提折旧、摊销等错误。结转后,收入、利得、费用、损失类科目的余额应当为零。
1、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资产减值损失
2、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
结转本年利润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累计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计未弥补的亏损数额。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12月31日,王大花公司本年利润为830800.26元,财务小王将其结转到未分配利润科目中:
借:本年利润 830800.2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30800.26
如果本年利润为-830800.26元,则结转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30800.26
贷:本年利润 830800.26
这笔分录,是在12月31号结转即可,其他月份不需要结转。
12
提取盈余公积
12月31日,小王按照本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也就是830800.26*10%=83080.03元
法定盈余公积=本年净利润×10%
任意盈余公积=本年净利润×公司规定比例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83080.03
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83080.03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
13
利润分配
(一)分配利润(或股利)
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公司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要在提取公积金之后。股利(利润)的分配应以各股东(投资额)成正比。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二)结转利润分配各明细科目到“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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