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县郓州城发定融计划 山东郓城发展规划
关于开展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无人
售货商店食品经营新业态许可与监管试点
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郓行审发〔2022〕30号
为深入推进省市场监管局开办企业领域2022年创新行动“揭榜挂帅”试点任务,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及相关标准规定,加强对我县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食品经营新业态的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食品经营新业态的许可与监管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基本概念
(一)使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是指食品经营者在一个或多个场所,通过放置一台或多台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使用无人售货商店从事食品经营,是指店内无营业员,无收银员,顾客自选食品,通过移动网络支付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使用上述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新业态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包括食品经营者预先投放的食品原料自动完成加工及销售非预包装即食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者不得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高危易腐食品及冷食类、生食类等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设备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情况调整不得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的食品品种。
三、许可工作内容
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的许可工作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指导意见贯彻执行。
(一)主体资格及要求
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或无人售货商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应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不得经营《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扩大经批准的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内容以外的现制现售的其他经营项目,禁止私自改变工艺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许可要求
1.许可权限
(1)许可实施机关。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或无人售货商店的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由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按照激发市场活力、包容审慎原则,科学制定现场核查条件和标准并实施。
(2)许可实施界定。无人售货商店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使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向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放置情况办理报备,并填写“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清单”(见附件1)。
2.许可办理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申请人通过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备案材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备案。备案全部网上办理,许可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许可。完成备案后,备案信息将由系统自动推送至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网站进行公示,不再发放备案凭证,备案信息不设定有效期限。
(2)销售散装食品的,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①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②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③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3)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①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②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③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3.相关要求
(1)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无需提交)等。
(3)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放置数量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报《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数量调整清单》(见附件2)。
(4)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变更、注销、延续及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
(5)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实施机关应在许可(备案)完成后,即时向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放置地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实现许可与监管无缝街接、协同联动。
四、监管工作内容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辖区内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经营者、无人售货商店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食品经营(备案)行为,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建立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自动制售设备内部管道、容器清洗消毒制度,定期清理临近保质期食品制度,销毁变质过期食品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以及设备发生故障后停售食品的相关处理预案等。
2.索证索票记录,原辅料需冷链运输的相关物品配送记录。
3.是否注册并使用山东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信息化追溯平台(简称“山东食链”),在平台上如实录入原材料的索证索票、食品安全监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4.设备放置地点、设备类型和型号等是否与许可(备案)信息一致。
5.设备温度控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依据《食品生产经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日常巡查,在《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要点的基础之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是否远离高粉(灰)尘、垃圾场所等污染源,并避免雨淋、日晒。
2.设备(含存放一次性餐具设施)是否密闭并能够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生物侵入。
3.设备是否具备内部自清洗、消毒功能,能够实现对设备内部无法拆卸但又直接解除食品部件的管道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维修记录。
4.设备放置地点、设备类型和型号等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5.是否在设备显著位置公示证照信息、设备编码、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信息,且标记标识不易脱落等。
6.是否在设备放置地点(或设备)上、无人售货商店经营场所安装录像设施,满足远程实时监控、监控数据长期储存,满足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的需要。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接受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经营者进行行政约谈。加强对食品制售设备卫生环境及制售食品的抽样检验,抽查和抽样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抽样检验存在问题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予以公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如上级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清单.doc
附件2: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数量调整清单.doc
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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