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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召开相关会议“瞄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推进交易规则的修改。而这也是一系列“去杠杆”措施的延续, 但是,股票质押回购的流程、标的证券、质押率…
你都懂了吗?
限售股、风险管理、交易费用、增信措施...
该如何处理?
就让我们在新规发布之前,了解这一常见的债权融资方式
正所谓一脸懵逼不要急, 股票质押全解析,坐等监管出细则, 对比此文得秘籍
目录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概述
(二)基本当事人
(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分类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要点解析
(一)特殊融入方深度解析
(二)标的证券解析
(三)质押率
(四)集中度管理
三、限售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一)遵循基本原则
(二)限售股解析
(三)其他重点解析
四、风险管理
(一)履约保障
(二)*** 处置
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费用
(一)初始交易
(二)购回交易
(三)补充交易
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增信措施
(一)内部增信
(二)外部增信
导语
2013年7月沪深交易所相继推出标准场内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其作为一种常见的债权融资方式有完整的业务规则、业务管理办法及登记结算办法。2016年10月20日证监会机构部召集多家证券公司负责人召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会议商讨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规则。
本文主要目前解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标的证券、质押率等问题。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概述
1. 定义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本质是股票在一定期限内按市值的一定折扣进行质押,其是一种债权融资方式,从产生开始就备受投资者的青睐。
2. 特点
(1)标的范围广
标的证券范围较广,包括股票、债基及ETF基金(其中限售股、高管锁定股及大股东持股均可融资)。
据悉10月20日证监会机构部召集多家证券公司负责人召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会议,其中将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证券仅限于股票。如果正式颁布,则影响较大,债券及基金不再作为标的证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2)期限较为灵活
期限最长3年,可随时申请购回
(3)高效快速
T日交易,资金T+1日即可用
(4)手续简便
系统直接交易,无需现场处理
(5)交易安全
通过交易所和中登公司进行交易和清算交收,有安全保障
(6)资金用途广
可转出用于参与定增、增持、股权激励行权、证券投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实业投资。
3. 基本业务模式
股票质押式回购基本业务模式如图:
其主要通过“场外+场内”完成全过程,概括为:“一个场外协议,二次主要交易,三方重要当事人”。
(1)一个场外协议
指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二次主要交易——初始交易+购回交易
分别为初始交易及回购交易,客户通过初始交易实现融资,通过购回交易实现还款;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交易申报类型主要包括:
(3)三方重要当事人
分别为融入方、融出方及中介方,在此不展开,后续章节重点分析。
4. 基本法律关系
(1)资金借贷法律关系
融入方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支付息费。
(2)证券质押关系
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融出方在融入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有权就质押证券优先受偿。
其一、质押物管理
对融入方证券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管理,其遵循以下原则:
其二、质权人
根据融出方主体不同,其登记质权人如下图:
(3)业务委托关系
融入方、融出方共同委托证券公司根据双方约定进行交易申报、盯市管理、*** 时质押证券的处置等事宜。
5、基本流程
遵循基本原则:场外协商、场内成交
其基本的流程如下图:
主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客户与公司协商确定交易要素后签署协议;
第二步: 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交易所提交申报;
第三步:交易所进行成交确认、结算公司办理资金划付和证券质押。
(二)基本当事人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当事人包括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如图:
1. 融入方解析
融入方即资金融入方,是指将持有的标的证券质押以融入资金的一方,其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1)融入方分类
1)个人客户
其一、持有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证券的自然人;
其二、拥有限售股、解禁限售股也可参与交易进行融资。
2)机构客户
其一、持有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证券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其二、拥有限售股也可参与交易。
(2)权利与义务
1)权利
其一、初始交易后融入资金;
其二、查询交易情况;
其三、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标的证券及孳息解质押。
2)义务:
其一、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其二、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其三、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其四、甲方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其五、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注: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单一融入方累计最大融资余额等风险控制目标。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额1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2. 融出方解析
融出方即资金融出方,是指融出资金并取得标的证券质权的一方。
(1)融出方分类
融出方根据其资金来源及形式可以分为,如下图: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注:由于银监会规定银行理财资金目前不能开设专用证券账户,因此,银行一般选择与券商、信托合作制定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银行为该计划提供资金。
(2)融出方为资管计划解析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如上图:
(一)证券公司应核查确认相应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二)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
(3)权利与义务
1)融出方权利:
其一、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其二、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
其三、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
其四、甲方*** 时,有权就丙方按照协议约定处置质押标的证券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欠款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其五、向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
2)融出方义务
其一、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其二、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3. 中介方解析
(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作为重要的中介方之一,根据融入方、融出方达成的业务协议进行交易申报,并负责标的证券盯市、*** 处置等事宜。
1)权利
甲乙双方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达成双方交易,或达成交易可能导致协议各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的,丙方有权拒绝甲乙双方交易委托,丙方无需就此向甲乙双方承担任何责任。
2)义务
其一、根据甲乙双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其二、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乙双方;
其三、甲方*** 时,根据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
其四、甲方*** 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乙方,剩余资金返还甲方。
(2)交易所
提供业务平台
(3)中国结算(上海/深圳)
提供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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