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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信托-鲁债1号山东济宁城投债 鲁商济宁项目

45°c 2023年12月04日 16:10 资讯动态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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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 读

  近日贵州省多个地区出现财政局撤回融资承诺函的情况。

  

  

  经了解,该事项主要是由于财政部收到贵州省地方政府违规出具担保性质文件的举报,赴贵州省调研后要求贵州省各地方政府限期撤回财政担保性质文件,逾期将追究地方领导相关责任。因此各地才被迫陆续收回前期出具的承诺函。该事项并非地方政府有意逃避还款责任。

  地方政府的承诺函早已不具法律效力,为什么还屡屡出现在金融市场?

  此举意味着市场的盲目信仰正在被打破,地方政府的隐性兜底破产。

  光大证券固收研究(公众号:EBS固收研究)认为:本次事件和14天宁债和14乌国投事件本质完全不同。

  14天宁债和14乌国投事件,问题在于披露了“纳入一类债务”,但实际上当时尚未正式确认,所以要求撤销。(债务属性的最终确认权在财政部,而不是地方政府。)

  本次的《承诺函》违反《预算法》和43号文,本身无效。

  《承诺函》法院如何判?

  承诺函是否有效

  法院对于政府《承诺函》性质的认定,基本上是按照如下判定流程:

  

  A.对于典型的《担保合同》(现在已经没有了)

  会根据《担保法》第八条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且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最后根据《担保法》第五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认定地方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部分的1/2。

  B.如果不是典型的《担保合同》,那就会主要关注两点:

  1.《承诺函》是否表达了“代为清偿”的意思?

  2.债权人当初是否合理预期《承诺函》具有“代为清偿”的意思?

  如果上面任一条符合,那么就认定《承诺函》具有保证性质,也会判不超过1/2,适用的法律和A一样。

  C.如果上面两条都不符合,那么就认定《承诺函》不构成保证担保,地方政府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B中两条的举证十分困难。而且,从最高法的判例来看,对这两条举证的要求比较严。例如:

  “如该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我市政府将负责解决,不使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之类的表述都不可以理解为“代为清偿”。(早期广东高院曾经认定这样是可以的,但由于其级别比最高院低,而且时间较久,所以其他法院一般不会参考。)

  鉴于此,第1条很难符合。

  此外,对于第2条,法院倾向于这样判断:债权人要求其他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契约》,却要求xx政府出具《承诺函》,这表明债权人并不对《承诺函》追求与《不可撤销担保契约》相同的法律效果。因此,这样第2条也很难符合。

  法院相关判例:

  

  

  总之,在政府《承诺函》的案例中,最好情况是地方政府赔偿1/3-1/2,但是这种情况很少(而且都是非常早的判例)。

  因此,可以说现在的《承诺函》都没有法律效力,都会判地方政府无责。

  对于城投债的影响

  在发改委、交易商协会、交易所的的严格要求下,目前债券市场已无上上述违规出函的情况,因此并不会对城投债的信用资质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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