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乐行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流转项目 安徽乐行集团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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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化改革,零售行业建设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经营规模不断壮大,竞争格局日趋激烈,税收比重逐步增加。与此同时,零售行业业态层出不穷,管理模式相对复杂,税收管理难题不断出新。在新形式下,加强对零售业特别是大型零售业税收管理模式的理论研究以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成为十分紧要的税收课题。本文分别介绍零售业行业特征、相关税收政策。在分析税收风险的基础上,研究和探讨零售业税收风险管理,结合现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以期能与零售行业同仁共勉。
| 专题目录 |
行业特征及相关税种
税务风险分析及合规建议
税务风险管理
01
行业特征及相关税种
01
(一)行业特征
1.定义
零售企业主要就是向个人或者社会集团消费者进行零星商品出售作为主要运营业务的商品流通企业,主要就是通过从商品批发企业或者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行批量采购,然后通过自己旗下的零售渠道,诸如直营店、百货商场、超市等等直接出售给个人消费者或单位,通常也是商品流动的最终端。
2.主要特征
1)零售企业的 运营特征主要是运营模式繁杂、收取费用类型多、交易频繁且金额较小、商品品种繁多、商品价格较为稳定。
2) 运营模式主要可以运用自营、代销、联营、租赁柜台等多种形式进行业务的展开。
3)零售企业的 内部管理体系较为复杂,其经营对象繁多,这就导致零售企业的税收难度管理较大。如果零售企业是上市公司,经营范围较广,销售网点往往遍布全国,呈现“点多线长”的特点,零售企业的 税务管理工作呈现跨省跨市特征,其物流和资金流牵涉内容众多。
4)零售企业 组织架构较为复杂,经销商和生产商呈现跨地域经营,并且呈现重组局面,并愈加重视企业财务共享和资金集中化管理。
(二)主要税种
对于零售企业来说主要涵盖的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等。
02
税务风险及合规建议
02
(一)购物卡券税收风险
以购物卡、券等形式预售商品在商场、超市非常普遍,客户购买购物卡、券时已一次性付款并取得发票,商场是否按开票收入计提了销项税额,给予购卡客户的折扣如何核算等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第53号)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但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于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无需开具发票,大型超市可能未及时确认该部分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合规建议】
企业财务人员应建立单用途卡台账,准确记录预收资金明细,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应根据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时、准确确认收入,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设置混淆风险
大型超市由于经营业务品种多,容易混淆增值税高税率与低税率适用范围,将高税率商品销售额按照低税率计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同时也易混淆增值税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适用范围,将应税商品销售额按照免税商品销售额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
【合规建议】
企业财务人员应定期复核申报低税率或免税商品目录,核对 ERP系统中商品代码、销售明细收入等标识的设定,判断低税率或免税商品的核算及申报纳税是否准确,是否有扩大或缩小范围,审核销售收入明细账低税率或免税商品是否单独核算,并与纳税申报表核对一致。
此外,企业财务人员还应收集和学习相关税收法规,根据税收政策变动,对ERP系统中商品代码时行及时调整,确保低税率或免税商品的核算及申报准确,对于存在疑问的项目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三)利用虚开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利用在商场超市挂靠的个体户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虚增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业务人员应树立牢固的法制理念,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专用发票开具有关规定;财务人员应复核取得专用发票的信息是否与交易信息(如货款支付、实物流转、财务核算)一致,拒绝接受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四)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大型商超购进的农产品可能存在高开收购单价,造成在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多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风险。
大型商超在日常的农产品采购业务中,存在向非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不能取得卖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卖方不愿开具发票,于是便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同时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建议】
完善采购环节相关制度,严格审核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对于以现金交易为主,当期购进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后立即销售的,应当审核交易订单或合同;严格审核购入农产品的品目,确认是否属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范围,是否按照文件要求准确开具;严格审核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注重市场价格与收购价格的对比分析,防止收购费用列入收购金额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五)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
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库存商品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购进商品进项税额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
【合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财务人员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存等业务,确保账实相符;定期检查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若存在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应及时转出进项税额。
(六)未冲减进项税额的风险
大型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促销管理费未区分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对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未按平销返利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另外大型超市退回商品时,可能只按照购进成本冲减库存商品,而未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按照应付账款减少金额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未全额冲减退回商品购进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合规建议】
财务人员应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对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促销管理费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项目,应根据平销返利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定期检查商品出库记录,核实企业有无将购进商品退回供货商情形,如有,应按规定冲减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关联交易导致税款流失风险
增值税方面,对于大型综合零售企业或者品牌连锁零售企业来说,关联交易事项较多。在实务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功能重合、费用分摊不清的现象比较普遍,关联企业之间服务、货物交易比较频繁。在关联交易中,部分企业可能存在交易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虚构相关交易,通过将成本和费用通过合同交易方式转移给对方,从而操纵利润,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其次,还可能存在将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在税前进行扣除,减少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关联交易主要表现在“资本抽逃、利益输送、交易虚假”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控制方企业往往可以按照其单方面的利益需求,将成本和费用通过合同交易方式转移给对方,从而操纵利润。有些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和交易,捏造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凭空捏造其收入增长的事实,欺骗投资者。而一些企业在面临债权人的追索时,利用合同进行不对价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甚至有的企业直接或授意另一从属公司与被执行公司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使被执行公司财产转移到关联公司其他公司名下,或者在参与分配时占有较大份额。
【合规建议】
1、了解企业的业务模式、经营模式;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的类型;母子公司的功能;母子公司之间相关费用的分摊模式及依据。
2、调取关联企业之间货物、服务合同协议,重点查看合同协议规定的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内容、定价方式、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审核和评价相关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核查对应的合同、人员往来或相关服务记录,防止通过虚构、巧立名目收费转移利润。
3、重点关注关联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查看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价格或者最终销售价格的相关资料;与同类非关联企业相比较,分析有关交易价格、费用是否合理,有无严重偏离正常交易价格的情况。
4、查看母子公司之间管理费用提取的相关制度、会议记录、资金支付的记录,确认母公司是否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给母公司管理费,如支付,则进一步查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确认是否进行相应纳税调整。
(八)关联企业间调剂商品少计销售收入的风险
母子公司之间调剂、调拨商品用于销售时,不通过前台收款机销售,直接从仓库提货,收取货款不计或少计销售收入,可能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合规建议】
财务人员应定期检查收发存明细账,同时加强关联企业交易会计处理的学习,按照收入确认原则及时、准确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九)跨县(市)调拨商品未视同销售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上述所称“用于销售”是指以受货机构名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以受货机构名义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设立连锁机构的超市在跨县(市)调拨货物用于销售时,存在未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建议】
建立或完善跨县市调拨货物的税务内控机制,对于涉及跨县(市)调拨货物用于销售的行为,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十)销售给单位客户少计销售收入的风险
单位客户购买大宗货物,不通过前台收银机付款,直接从仓库提货。大型超市未计销售收入,进而未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合规建议】
对于单位客户大宗购买,应该准确、完整地将销售入账。一方面,可加大盘点频率,对账实差异要认真分析原因;另一方面,可使用实时财务软件,加强内部控制,当仓库部门发货时可以及时传至财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确认收入并计提税金。
(十一)未按规定弥补亏损风险
综合零售企业在开办初期以及经营过程中会有大量投入,往往会发生亏损,可能在以后几个年度进行弥补。企业在弥补亏损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风险:
1、超过可弥补期限弥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企业可能超过5年进行弥补。
2、弥补亏损的金额不实。一是亏损金额的确认不实,导致以后年度弥补金额不准确;二是由于弥补时间跨度较长,需对每一弥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逐年进行确认,企业可能在弥补亏损时,人为调剂亏损金额,多弥补亏损,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自行弥补境外亏损。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大型综合零售企业可能进行境外经营并发生亏损:却自行用境内机构的营业利润弥补了亏损。
【合规建议】
查看亏损及弥补亏损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鉴证报告等相关资料,比对系统申报记录与纸质申报表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十二)资本性支出税收风险
由于商场超市规模大,固定资产品类繁多,价值有高有低,哪些做为固定资产管理,哪些做为低值易耗品或耗材很难严格区分,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是否作为低值易耗品一次计入费用申报税前扣除存在税收风险。
【合规建议】
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核算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规定。
(十三)消费税税务风险
商场征收消费税的品种主要是金银首饰和铂金首饰,收款机为应纳消费税的商品配置专门的货号,存在的风险主要是企业是否将所有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全部申报纳税。商场一般将经营金、银、铂金、钻石柜台的销售额做为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对销售珊瑚、琥珀、珠宝玉石等首饰的专柜没有纳入消费税计税统计表,但是这些专柜销售的首饰主体虽不是消费税应税货物,但不能保证这些专柜销售的所有首饰都没有镶嵌 18K 金、铂金,或配套销售铂金或银制项链等,因此在对珠宝柜台的管理环节存在少计消费税的税收风险。
【合规建议】
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准确界定金银首饰与非金银首饰的范围,将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准确计算应缴消费税。金银珠宝销售柜台应建立带料加工金银首饰台账,并按照企业内控流程传递至财务人员,按照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同时,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带料加工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的学习,对于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当按照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代收代缴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代收代缴消费税。
(十四)不得扣除项目做了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综合零售企业可能存在发生上述相关支出并税前扣除情况。
【合规建议】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或调取企业会议纪要、合同、决定等文件,了解企业对外捐赠情况、赞助支出情况;评价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条件;查看企业相关明细账、所得税申报表,核实企业是否对不符合税前扣除的项目做了纳税调整。
调取企业纳税申报记录数据,查看是否存在逾期申报或缴纳税款,是否产生并缴纳相关税收滞纳金;询问企业相关人员,了解企业是否存在被行政机关处罚相关事项;查看会计账簿“营业外支出”明细账,从会计账簿追查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有不应税前扣除事项,核实企业是否进行相应纳纳税调整。
03
(三)税务风险管理
(一) 提高企业税收风险防控的意识和水平
零售企业平时应该加强关于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培养良好的税收风险防控氛围,有利于员工了解和形成税收风险防控意识。目前,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十分必要,但是现阶段我国对于税收风险管理的研究还在完善,管理人员的经验和能力还需加强。零售企业税务人员应该加强自身的税收业务处理能力,多关注并了解税收政策。同时,企业也应该定期邀请专业机构来为相关税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正确理解并且掌握最新的会计政策,税收政策等等,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税务专业能力,全面提高企业的税收风险防控水亚。
(二) 强化税企间信息沟通机制
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有所差异,税务机关和企业可能会对同一笔业务有不同的理解,造成企业申报不匹配。税收政策会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税制也会不断地完善,申报方式及其内容也会发生调整,如果企业没有及时了解到政策的变化,就容易造成税收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以及关注相关的信息,及时了解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同样的企业内部之间的信息沟通也是十分重要的,收集到的信息要及时与内部税务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商量如何正确解读政策,并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税收政策是有一定时效性的,只有掌握了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及时做出调整,才能让企业的税收风险得到防控。
(三) 建议完善企业税收风险防控的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零售行业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机遇,其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发展速度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也面临这极大的挑战,其中面临的企业税务风险也更大,因此必要加强企业自身的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制,将企业的税务风险降到最低,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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