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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c 2023年01月28日 13:22 资讯动态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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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说:

股权结构指的是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全部股份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也就是公司内某一位股东或者某一类股东的公司股权占比,及对公司相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通过调整股东手中股权的比例,或者对某一类股权的权能进行调整,就可以对公司的管理权或者盈余的分配方式等内容进行相应的改变。所以说,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阿尔法与贝塔财 | 来源

目录

一、 股权结构设置的重要性

二、 创业期公司股权结构的设置

三、 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设置

四、 合理股权结构设置考虑要点

五、 其他相关概念及提示

增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增持股票

股权结构指的是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全部股份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也就是公司内某一位股东或者某一类股东的公司股权占比,及对公司相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通过调整股东手中股权的比例,或者对某一类股权的权能进行调整,就可以对公司的管理权或者盈余的分配方式等内容进行相应的改变。所以说,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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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设置的重要性

(一)有利股东之间的团结与稳定,合理的股权结构可以避免股东间的矛盾和内耗

股东之间的矛盾,常常起源于分配不公,为企业劳心劳力、贡献良多的却没有得到应得的话语权和利益分配,久而久之就会引发矛盾。因此,股权结构既要考虑决策权,也要考虑股东的价值进行设计。

(二)在融资过程中,股权结构的合理性会影响投资人的判断

在选择投出的目标项目和企业时,投资人不仅会考虑企业的行业趋势、发展潜力、核心团队、财务情况等因素,还会关注企业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

(三)企业在IPO时,股权结构的情况也会被纳入考察范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份清晰,控制股东和受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要求是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且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包括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主体资格、税收等,实际上都与股权结构息息相关。

(四)良好的股权机构设计,有助于保障创始人的控制权

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股权融资、股权激励、IPO等活动,如果创始人对于控制权没有足够的意识,其股权占比可能就会渐渐被稀释,最后甚至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

2

创业期公司股权结构的设置

(一)原则

(1)设置核心股东

核心股东作为把握创业方向的领导者,应尽量为其设置较高的股权比例。

(2)并非一定同股同权

企业可不按照投入资金比例分配股权,对于出资多但不熟悉业务或者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可约定所占股权比例少,此时该股东兼具有天使投资人的角色。

(3)根据创始团队各合伙人的优势确定股权比例

对于更擅长把握战略方向和管理的创始人,建议应设置较高的股权比例,以便在企业经营出现分歧时作出关键决定,避免企业陷入僵局。

(4)形成梯次结构

核心股东掌握最大股权,其余股东根据各自优势、贡献大小确定比例;后期可根据实际贡献和表现进行股权调整。

(5)保留预留股权

根据事业发展过程中每个人的贡献,调整股权比例;预留给未来引进的合伙人/新股东。

(6)保持股权的动态调整

根据创业团队成员的贡献度,及时调整股权架构。但是,核心创始人的股权比例通常不宜降低。

(二)具体设置建议

创始人设置公司股权结构时,要考虑联合创始人、管理层、多轮次融资投资人、员工持股平台及其他投资人的持股架构。

创始团队及管理层可设置一个合伙企业形式的持股平台。创始人另行设置一个有限公司形式主体,由实际控制人持股,注册资本金不必要设置很高。该有限公司作为创始团队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持有该持股平台1%份额即可,其他99%份额由创始人团队、管理层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以有限公司主体作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有效控制实际控制人的承担的责任,将无限连带责任转化为“有限责任”。

公司设置10-15%的股权激励份额作为员工激励,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置员工持股平台,同使用实际控制人作为股东的有限公司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持有该持股平台1%份额。在员工持股平台中,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可以预留代持部分份额,以便分批激励不同层级员工;如有员工离职也有收回至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代持。在每轮次融资中可约定员工股权激励池中股权比例不被稀释,以保障企业活性。

公司可以向下设置子公司,将公司业务分模块由各个子公司经营及管理,这样可以是业务情况清晰,对于公司核心业务,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可由实际控制人和公司共同持股,实际控制人作为核心业务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即持股51%及以上),即便经过多轮次融资公司股权被稀释,仍可将核心业务掌控在创始人自己手中。其他业务子公司可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旦某个业务出现问题,也可单独清算该子公司而不影响主体公司,对于发展特别好的子公司可以考虑单独上市,如有受限制业务也可放在子公司中运营,不会影响主体公司未来的上市计划。

(三)预留股权激励平台

企业未来可能开展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对象(高管、核心员工)持有的股权可统一安排在持股平台。由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高管和核心员工持有持股平台的股权/合伙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股份。(参见: 股权激励 | 持股平台 )

预留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是股权激励的通常做法,具有以下优点:

有利于企业股权的稳定性。高管和核心员工的持股变化频繁,在持股平台中进行可使企业股权轻易不变动;

有利于创始人实现企业的控制权。持股平台的控制权由创始人掌握,从而保持对企业的控制。

持股平台的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创始人设置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

高管和核心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

有限责任公司

由创始人和高管、核心员工作为股东。

无论创始人持有多少股权,都可以在作为持股平台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其他股东将表决权授予创始人行使,从而让创始人掌握全部的表决权。

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分红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即持股平台)从公司分取利润,有限责任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高管和员工再从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取利润,还需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

有限合伙企业:分红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即持股平台)从公司分取利润,有限合伙企业不缴所得税;高管和员工再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取利润,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股平台一般以有限合伙企业居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持股平台的优点:

若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平台股东退出可能还需要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且涉及章程修改等法律程序;若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则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相关事项,简化决策流程。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平台股东取得分红需要经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则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门槛更低,在出资方面的法律限制更小,安排更灵活、自主性更强。

3

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设置

实际控制人可以先成立一家控股企业(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然后以控股企业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

(一)设置上层控股公司的优点

(1)集中股权,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提高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能力。

(2)简化上市公司信息决策流程。在股份公司层面,如改制重组、IPO等重大事项中如何任一股东不同意签字,则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导致该事项进展暂缓。

(3)便于调整控股公司股权,对拟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管理。由于股份公司发起人在上市前一年内不准转让。若将可能进行调整的投资者(如需要进行业绩考核的管理层,承诺投后资源供给效果对其股权进行调整的投资者)纳入控股公司而不是股份公司,可以在控股公司层面对其股份进行调整,从而间接达到调整股权结构的目的。这种方式在上市前和上市后均可以实现。

股权激励时对管理层的股份进行调整,若在拟上市公司层面进行调整,既需要考虑被调整对象是否同意,还要考虑调整的价格,且控股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若是在控股公司层面则受到的约束相对会减少。

(4)控股企业对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提供抵押、担保,降低融资成本。由于控股公司可以合并上市公司报表及其他产业的报表,其资金实力一般强于上市公司,受到银行认可的程度较高。控股公司可在上市公司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担保,提高上市公司债项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5)控股企业可以随时准备承接上市公司的非优质资产,为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协调资源 。控股公司可以承接上市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些盈利能力不强的项目,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的优质性。同时可以为股份公司的现在和未来发展协调各种战略资源,安排不宜在上市公司层面安排的利益。

(6)控股公司可以在达到一定资产规模之后,以发行企业债、发行中期票据获得资金开展一些不宜在上市公司内部开展的业务。或者通过股权质押、出售股票、吸引外部投资者增资的方式对实际控制人想重点发展的产业进行培育。

(7)有助于对上市公司人事进行安排,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活力。在很多公司上市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长期跟随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公司做大做强并能够实现上市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上市成功之后,这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管理层可能存在推动公司大力发展的动力不足,却仍占据着董事、监事、管理层的高层位置的情形。而上市几年为了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且有能力和冲劲的中层干部的晋升通道被堵。若在上市公司上面设有控股公司,将老管理层升至控股公司担任相应的职务,腾出相应的职位空间给下面的中层干部,既照顾老管理层的情绪,又保证新的管理层的活力,同时保证了公司整体的晋升通道通畅。

(8)成立控股公司,并承接上市主体中目前不宜上市或者目前尚不成熟的业务,待时机成熟后单独上市或者以定向增发方式注入上市公司。

(二)设置上层控股公司的缺点

(1)税负高。增加一重企业所得税15%或25%。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2)公司决策比个人决策慢,主要体现在买卖股票不如个人自由。自然人股东为了消费需要卖出少量的股票时,会觉得自由度降低。

(3)设立控股公司需要增加管理人员,且其不能在上市公司中兼职,必须新聘任,人力成本增加。

(4)同时设立控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还需要注意保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需要具有独立性。同时控股公司中,与上市公司同业的资产应该全部注入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4

合理股权结构设置考虑要点

股权是多种股东权利的集合体,包括投票权、分红权、知情权、经营决策权、选举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权、转让权等。增强企业股权与公司治理的合规性,合理股权结构包括如下几部分:

1. 创始人/实质控制人及其家族持股,注重的是控制权,决策公司的发展方向,在早期股权中必须考虑到创始人控制权,且设置相对比例较高的股权,可以是合伙人平均持股比例的2-4倍,即60-80%;融资轮次中创始人股权不断稀释、但仍需要在上市前的持股比例保持30%以上,以保证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性。

实际控制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持股相结合,自然人直接持股和控股平台间接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比较清晰,自然人直接持股比控股平台持股税费要低。

实际控制人出于个人资金需求、满足后续股权重组资金需求等而需要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变现。而实际控制人套现通常需注意的是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权/股份锁定的要求、套现的路径及套现时点和套现后仍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力等。

2.合伙人。合伙人/联合创始人作为创始人的追随者,基于合伙理念价值观必须是高度一致。合伙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在公司有一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早期可考虑设置8%-15%股权进行分配。

3. 核心员工(管理层)。管理层更看重分红权,核心员工在公司高速发展阶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需要把这部分股权预留出来。无论是证监会还是投资机构,都非常看重拟上市公司高管团队的质量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层持股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管持股平台或者员工持股平台,此种方式通常用合伙企业的方式进行管理,通常建议初次预留10%-25%。

4. 新合伙人的预留。前期预先准备充足的股权份额,在吸引人才的时候才有优势。可预留5%有实际控制人代持股。

5. 投资人。投资人追求高净值回报,对于优质项目他们的诉求是快速进入和快速退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投资人要求的优先清算权和优先认购权是非常合理的诉求。投资者建议持股比例为5%-15%(需要大量融资的高科技企业例外)。引入投资者,不仅是为了缓解上市前的资金难题,更为重要的是提升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引入投资者与保持控制权需求需要找到平衡点。

6. 多轮融资的安排。公司从创立之初至天使轮、A轮、B轮直至上市前的PRE-IPO的融资均会稀释创始股东的股比,为保持创始股东的控股权、对公司的控制及保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持续稳定性的要求,需要提设计好股权结构,并做好投资的定价和融资的预估。

7. 投资定价的合理性。对于投资方入资价格的合理性解释也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而成为公众公司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初衷主要是防止控股股东利益输送侵害广大社会小股东的利益。

另外,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根据公司业务转型升级及业务方向的调整而需要的资金分配,可能需对目标公司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可能牵涉到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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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概念及提示

(一) 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指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例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间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巩固该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二)控制董事会

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一般情况下,公司仅是在发生章程约定重要事项召开股东会(如:修改章程、进行融资),而很少通过股东会的控制权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也就是控制公司董事会,即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核心创始人可以占有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决策效果和决策效率。

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但《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通过规则作统一要求,由公司在章程自主约定。

(三)控制权相关的“数字”

股东会(同股同权):

67%绝对控制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1%相对控制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如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等。

34%否决权:股东会的决策可以直接否决。

20%界定同业竞争: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对上市造成实质影响。

10%有权申请公司解散: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股东变动:投资者以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3%拥有提案权:持有超过3%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区别于股东会,一人一票制。

三分之二以上,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半数以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特殊约定除外(如一票否决权),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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