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蓟州新城2022年债权1号/2号 蓟州新城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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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浙0421民初3972号
01
裁判要旨
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故 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执行。 但若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 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 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02
基本案情
任某与房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浙0421 民初2076 号民事判决,房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任某租金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0542元。判决生效后房某未自觉履行,任某申请强制执行。
(2020)浙0421民初2076号案件受理后,法院应任某的申请于2020年7月7日查封了王某、房某名下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市场路2278号X号楼X单元X室房产。 执行立案后,诉讼保全自动转为执行中的保全。王某知悉涉案房产被本院查封,以双方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浙0421执异18号执行裁定,驳回王某的异议,其遂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案涉房产于2018 年11月15日登记至王某、房某名下,房产于2018年11月21日设定抵押,最高额抵押限额20万元,抵押物估价40万元,期限五年。现有银行贷款20万元未偿还,利息由王某的银行卡每月归还。王某、房某当庭陈述该房屋购买时价格为45万元,其中25万元以现金支付,20万元以抵押贷款支付。 2019年4月24日,王某与房某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在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孩子由房某抚养,位于王某原籍的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市场路2278号房产归王某所有,房贷由房某承担。据王某自述,目前涉案房屋由其与母亲共同居住。
03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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