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赔偿顺序 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顺序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6日公布。在今年计划初次审议的法律案(24件)中,企业破产法(修改)位列其中。这意味着,我国企业破产法施行15年后将迎来首次修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施行15年里,企业破产法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企业破产法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包括破产清算制度、重整制度、和解制度都需要修改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曙光说。
李曙光解释,现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过窄,首先,企业破产法是仅适用于企业破产的“半部破产法”,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导致其对个人债务问题无法处理。其次,企业破产法未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最后,企业破产法未充分考虑其他主体破产问题。如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仅能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无法使用重整、和解程序以更充分地利用破产程序进行债务调整与公平清偿;适用范围未考虑非营利法人;未规定地方政府债务的处理;在农业、教育等领域,现行特别法律对清偿顺序作出了不同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等。
另外,他表示,简易程序缺失问题,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债权人会议制度问题(债权人会议成员范围不明确、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选任职权的缺失),企业破产法与其他法律如民法典、刑法、诉讼法等的衔接问题等等,也是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李曙光建议,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应从上述方面着手完善。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朱征夫表示,近年出现的一些重大复杂案件,要求企业破产法进一步完善制度内容,更好地发挥防范化解风险的作用。他建议,从完善立法宗旨、扩大适用范围等方面对法案做重点修改。立法宗旨方面,应强调企业破产法的市场经济基本法性质,增加“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表述;扩大企业破产法适用对象的范围,应包括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以及地方政府债务人等。
同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上海代表团以代表团名义提交了关于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议案,建议规范“府院联动”机制,完善管理人分级制度,赋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定的灵活性。
2019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目前,世界银行已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评估营商环境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可见,健全破产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1.3万件,涉及债权2.3万亿元。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32件,盘活资产1.5万亿元,让745家困境企业再获新生,35万余名员工稳住就业。
“平时,我们往往把破产等同于破产清算。实际上,破产除了破产清算,还有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两种方式。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但是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死亡’,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是对企业的‘保护’和‘挽救’。”2021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为破产“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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