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托问答 » 天津蓟州新城债权1号/2号 天津蓟州新城房价

在线服务

天津蓟州新城债权1号/2号 天津蓟州新城房价

110°c 2022年12月09日 15:44 信托问答 0条评论
  移步手机端

1、打开你手机的二维码扫描APP
2、扫描左则的二维码
3、点击扫描获得的网址
4、可以在手机端阅读此文章

有这样一种老赖,大量借款、欠款后,把财产赠与给自己的妻子、儿子、女儿或父母,针对这类老赖,债权人该如何讨债呢?本期《法律实务讲座》龚俊峰律师为你以案说法,阐明道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案例:

2012年5月被告汤某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至今尚欠40万元;2012年11月22日被告汤某宁与第三人黄某月签订《赠与合同》,将其所有的宁德市蕉城区南际路68号房屋赠与给第三人黄某月,并于同年12月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宁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档案室查档,获知了被告的赠与行为。

庭审:

一、原告陈某海的诉讼请求是: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汤某宁与第三人黄某月于2012年11月22日签订的《赠与合同》。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原告陈某海的事实与理由中诉称:

2012年5月被告汤某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至今未偿还。2012年11月22日被告汤某宁与第三人黄某月签订《赠与合同》,将其所有的宁德市蕉城区南际路68号房屋赠与给第三人黄某月。被告汤某宁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足以对原告造成损害,属于恶意逃避债务。

三、被告汤某宁在庭审中提到两点答辩意见:

1、其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的债权仅40万元并非100万元,而本案的房屋面积312多平方米,价值200万元以上,原告的撤销权明显超过债权限度;

2、原告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期间,撤销权已消灭。请求法院驳回。

判决:

依法认定被告汤某宁的房屋赠与行为对原告陈某海的债权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判决撤销被告汤某宁与第三人黄某月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

观点: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被告汤某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之后,将自己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南际路68号房屋无偿赠与给第三人黄某月,原告催告还款后,被告未能足额还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债权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原告知道权利被侵害后行使撤销权未超过一年期间,故原告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天津蓟州新城债权1号/2号 天津蓟州新城房价

律师:

天津蓟州新城债权1号/2号 天津蓟州新城房价

龚俊峰律师认为,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对于本案来说,债权人当然享有撤销权。因为汤某宁无偿将房屋赠与其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到了案件的执行。但由于是在民间借贷判决生效之前转移的财产,债权人可以享有撤销权,如果是判决生效之后,转移财产,则可能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最高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判刑了依然还是需要偿还借款的。

来源:政信理财网,更多详情请咨询理财顾问:136-2194-8357(微信同)

本文链接:http://www.iwenqu.com/xtwd/105268.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iwenqu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政信理财网购买流程

注明:

余老师专注信托、定融、债券、基金等领域,从业多年,经验丰富!

为中高净值人群提供专业、安全的资产配置和多元化的财富管理服务,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增值!

锁定关注本站即可实时查询,及时获取《最新产品+最新进度+最全资料》
政信理财网

评论(0)

赞助政信理财网

发表评论:


【顶】 【踩】 【好】 【懵】 【赞】 【表情】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