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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邓州益丰1号债权资产计划 邓州市益民医院联系电话

139°c 2023年10月25日 16:31 理财问答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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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开发房地产项目资金不足,通江一开发商伙同他人将已出售住房重复抵押,并许诺以高至1角的月息为诱饵非法集资1.2亿元挥霍,无力偿还。近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 罪判处周某发无期徒刑,以逃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集资*** 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非法集资与集资*** 是什么关系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 罪被统称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 在客观表现方面比较相似,其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占有的故意。

  疯狂集资,大肆挥霍

  去年11月,通江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该县县城“阳光四期”开发老板周某发等人涉嫌非法集资。11月7日,该局立案侦查,8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发等人被刑事拘留。

  办案人员介绍,2010年8月至2013年11月,犯罪嫌疑人周某发在开发通江县“阳光四期”时由于资金不足,多次以实际上已出售的“阳光四期(西城豪庭)”营业用房、住房作为抵押骗取他人信任。以3层250平方米营业房作为抵押在闫某兰处集资20万元,以24层A、B号199平方米住房、1栋3层150平方米住房作为抵押在何某涛、何某波处集资40万元,以1层119.65平方米营业用房作为抵押在贾某春处集资20万元,以1层50平方米营业用房作为抵押在黄某处集资10万元,以24层D户型住房作为抵押在胡某成处集资20万元,以4层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在余某聪处集资70万元,以一层100平方米营业用房、25层E号房96.69平方米住房作为抵押在王某珍处集资30万元,以一楼100平方米营业用房作为抵押在雷某伶处集资20万元,以一层营业用房作为抵押在何某全处集资15万元,以第三层营业用房作为抵押在何某龙处集资38万元。同时犯罪嫌疑人周某发采取隐瞒“阳光四期(西城豪庭)”住房已全部出售的真相,以虚假标的物多次、重复作为抵押并许诺用5分、7分、8分甚至1角的高额月息作为诱饵在200多名通江居民处集资1.2亿元。

  犯罪嫌疑人将集资款收取后,部分用于工程建设;大部分用于偿还在外高额的利息、购置位于通江县城南车站对面土地以及用于买车、买房等挥霍,最终无力偿还。致多名受害者多次到省、市、县委、政府集访,严重影响通江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民警同时查明,以周某发为法定代表人的四川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四期(西城豪庭)”项目,在没有办理相关售房许可的情况下,陆续对外出售房屋,收取房屋订金、购房款共计48042007元,应申报缴纳各项税种合计应纳税额为3597184.27元,仅申报缴纳税额421951.52元,经税务机关多次下达税务催缴通知书后,拒不申报缴纳税款3175232.75元,涉嫌逃税罪。

  迅速处置,化解矛盾

  公安机关立案后,迅速成立了专案组,一方面组织对周某发所在公司的所有相关员工逐一进行调查取证,并对公司周边相关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另一方面对该公司的现有固定资产进行了查证固定,在掌握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股东的具体身份后对他们个人及配偶等家庭内部人员现有的固定资产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查证,从而查实了非法集资的方式及资金流向等关键证据。同时,对现金、固定资产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

  专案组成员介绍,该案一开始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分歧较大,一部分人认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为合法企业法人,其经营的项目是合法取得的,抵押标的是真实存在的,不构成犯罪;随着调查的深入,一部分人认为该案系“一房多卖”的合同*** 案件,一部分人认为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的集资*** 。针对上述问题,办案部门、法制部门和上级指导部门多次召开案件研判会,与检察院、人民法院召开联席会,最终在案件性质上达成一致,为侦查取证工作指明了方向。在该案中,周某发通过重复抵押等方式骗取群众信任,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使用了“*** 方法”向不特定对象集资1.2亿余元。周某发开发的通江县“阳光四期(西城豪庭)”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3万平方米,按当地房屋售价计算,全部项目销售完毕,产值约7000万元,向群众集资金额高达1.2亿元,项目经清算后,有近1亿元集资款无法偿还,给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足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周某发的行为属于集资*** 犯罪。因该案涉及面广,若只为办案而办案,则会激化矛盾。为此,专案组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配合,成立了专门的维稳小组负责法规政策宣传,及时沟通信息,最大程度地安抚了群众情绪,并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

  天上不会掉馅饼 高额放贷要谨慎

  一房地产业内人士介绍,近年来,随着巴中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民间借贷相对活跃,特别是一些小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很多都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部分融资。一些市民在理财过程中,轻信借贷人,只重利息高低。哪知利息越高,风险就越大,往往会造成血本无归。

  市处非办相关专家介绍,集资***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 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编造谎言、虚构事实、捏造或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专家呼吁市民认真学习非法集资相关知识,深刻认识非法集资危害,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诱惑。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司法机关将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处置涉案财产,公平保证每一名受害群众的利益,如果发现有人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民警提醒,非法资集当事人要合理表达诉求,切不可采取违法手段,如果方法不当,可能形成角色转变,一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民警解释,因为非法集资类案件属涉众型案件,受害群众较多,在案件发生后,部分群众为表达诉求,往往通过集体到党政机关、广场、车站等场所集体上访。部分不理性群众通过冲击党政机关、打横幅、堵路、堵桥等过激行为。这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的规定,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还有部分受害群众通过网络散布虚假谣言、煽动群众集会示威,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不遵守信访法律法规、扬言爆炸、纵火等危险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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