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城投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 周琳)12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内容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上述两个文件分别侧重私募基金分类管理、私募基金募集管理的权责等问题,意在不断规范私募基金募集、销售行为,防范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等各类风险事件。
《办法》分为七章,共四十二条,主要从募集办法的适用范围、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规定、特定对象调查、推介行为、合格投资者确认等方面进行自律管理,体现了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的自律监管框架。
例如,《办法》第二章规定了募集过程中的一般性规定,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基金销售协议、合理的注意义务、保密义务及投资者资料保存义务等。
《指引》根据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分为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以及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三类指引分别适用于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这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均已有在私募登记备案系统备案。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指引》体现了“公募与私募相区别”的监管原则,体现了不同组织形式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原则,也体现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原则。
此外,随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日益壮大,风险不断积聚,风险事件陆续暴露。截至2015年11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143件(次)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目前私募基金募集环节主要问题有:一是“募管权责不清”催生行业乱象。二是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监管存在缺失。比如,私募基金的销售资质尚无明文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继续加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市场。
而《指引》的出台一方面能够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类产品提供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参照,同时也能为下一步大资管时代下私募类产品的统一监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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