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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金乡金汇国有资本债权 济宁金乡钢材市场

101°c 2022年12月15日 01:22 理财问答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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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首单“国有保理ABS”出场 示范效应能否推动产品发行?

  第二部分:魏桥金保首单保理债权转让业务落地。

  第三部分:保理 ABS 增信措施的特殊性及案例分析。

  第四部分:保理公司的花式融资。

  第五部分: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最全解析!

  第一部分:首单“国有保理ABS”出场 示范效应能否推动产品发行?

  “保理公司作为以应收账款融资为核心的类金融企业,近年来在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发展迅速的背景下,保理行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平安证券投行事业部ABS业务人士符天豪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的“东兴企融-中安保理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于近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预计近期将登陆上交所挂牌交易,成为市场上首单国有保理公司ABS(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

  “中安保理作为保理行业中的国有龙头企业,本单ABS的发行对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二部总经理刘宸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供应链金融作为当下国家政策及市场发展的热点领域,保理行业的ABS发行规模有望持续攀升。

  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首单国有保理ABS面世

  据悉,本次ABS总规模6.42亿元,其中优先级产品规模5.50亿元,占比85.67%,次级产品规模0.92亿元,占比14.33%。

  该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安保理”)。其官网信息显示,中安保理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3亿元,控股股东为安徽省国资委全资设立的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股50%),其他股东还包括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0%)、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等。

  刘宸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中安保理是安徽省内首家保理公司,国有股东背景和其经营绩效是本次ABS业务成功获批的基础,也是中安保理能成为市场首个发行ABS的国有保理公司的基础。

  中安保理总经理助理凌飞表示,中安保理期望通过对全供应链环节的真实介入和资产管理,使所有参与者共享增值收益,“目前公司在医疗和物流服务等行业已开展供应链平台服务,大宗商品、汽车供应链在有序推进。”

  实际上,保理公司早在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后不久即已试水ABS。2015年5月,上海民营保理公司摩山保理发行了重启后市场上首单保理ABS,但数年来,市场上并未出现国有保理公司发行的ABS产品。

  “虽然保理行业在发达国家发展已久,但在我国仍属于新兴行业。从开始的牌照管制到后续的开放,保理公司的数量及规模发展迅速,以民营背景居多,且发展参差不齐。”刘宸宇解释称,资产证券化对于参与方具有较高的要求,也就意味着保理ABS实际上具有较高的门槛限制,已发行的保理ABS的保理公司很多是以辅助核心企业的,以资产服务机构等配合角色出现。

  对于保理类ABS产品,评级机构的关注重点亦具有一定特点。

  “保理ABS项目中,评级会重点关注交易结构的设置和保理债权的情况。交易结构方面,我们会关注是否循环购买、账户的设置及资金管理、触发机制的设置等,也会重点考量增信措施。”联合信用分析师申中一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保理债权方面,我们会关注债权项下实际债务人情况,保理债权项下应收账款确权情况,以及保理债权是否附带担保措施等,进一步判断债权***后回收的可能性。”

  示范效应引导发行规模?

  试点重启以来,交易所市场累计发行保理ABS产品28单,总规模超过200亿元。今年以来,交易所市场共发行保理ABS产品16单,规模超过110亿元。

  “保理公司作为以应收账款融资为核心的类金融企业,近年来在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发展迅速的背景下,保理行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平安证券投行事业部ABS业务人士符天豪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在此背景下,保理类ABS的发行量不断提升,特别是以保理融资债权为基础的供应链ABS规模提升很多,后续中安保理可以继续探索以核心企业开展的“1+N”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模式。

  随着此单国有保理ABS的推出,保理ABS或有望迎来新的推力。

  刘宸宇认为,本单ABS作为国有保理公司首次试水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国务院大力鼓励供应创新与应用的政策指向下,中安保理此单ABS产品产生的示范效应,将有望引导保理类ABS产品的发行规模持续攀升。

  但符天豪也指出保理类ABS面临的一些挑战,“一方面受公司规模、资产规模的限制,能达到ABS门槛的保理公司并不多;另一方面,保理公司面临表内资金不足,杠杆率受限,出表难度大,难以做大规模,且正向保理业务确权难度大。”

  “保理类ABS依旧会很依赖融资人主体信用,保理类ABS发行规模的提升也面临一定压力。”他说。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第二部分:魏桥金保首单保理债权转让业务落地

  

  2017年10月25日,“2017年第一期魏桥金保应收保理债权”产品通过银登中心备案审核并完成登记流转,这是我司首单以保理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也是银登首单保理资产以债券形式登记转让的业务,意味着我司以银登中心为渠道的转让业务正式落地。

  该次保理债权转让的受让方为“中经贸资管”,基础资产期限6个月,预期收益7%(年化),增信措施包括超额利差覆盖、差额补足、AA+企业担保,转让后我司仍然作为管理机构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

  我司在大力开展业务、资产持续上升的同时,以产品创新为抓手,积极探索盘活存量资产的方式,促进资产流通手段多元化,本次通过银登中心完成资产转让,进一步拓宽了我司保理资产市场转让渠道, 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流动性管理能力。

  未来我司将综合运用信贷、理财、信托、金融租赁等服务,逐步扩展代理、咨询等中间业务;探索运用资产证券化、债权融资计划和收益权转让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并进一步扩大资产受让主体,不断完善我司资产流通体系,增强业务中长期发展韧性。

(摘自:重庆魏桥金保)

第三部分:保理 ABS 增信措施的特殊性及案例分析

  保理融资债权作为一种新型债权类基础资产,其相对于普通的应收账款而言,由于其债务人资质相对较高,债权规模较大,以及含有追索权的特定属性,使其逐渐成为各类券商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竞相追逐的目标资产之一。截止 2017 年 3 月,保理融资类债权项目存量只数为 14 只,发行总额 99.07 亿元,占所有证券化融资总额的 0.81%,由此可见,保理融资类债权的证券化在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但是,笔者在实际案例操作中发现,相对于应收账款类债权不同的是,保理融资类债权在无担保的情况下,其产品评级仍然较高,往往达到 AAA,且基于保理融资类债权的专项计划存续期较短,仅为 8 个月到 10 个月的时间。由此,笔者将结合实际案例,从保理融资类债权的评级逻辑及增信措施的特殊性出发,探讨保理资产与应收账款在开展资产证券化时的增信与评级的差异。

  一、私募发行且不设置循环购买

  2015 年,云南信托首单商业保理 ABS 落地,该商业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为江铜保理,募集资金规模为三亿元,值得注意的是,该保理资产发行的优先级产品在没有江铜保理的股东江铜集团担保的情况下仍然获得了中诚信给予的 AAA、AA+、AA 较高评级;在发行利率方面,本资产专项计划优先 A 类发行利率为 4.8%,优先 B 类发行利率为 5.0%,优先 C 类发行利率为5.5%,较低的发行成本一方面反映了江铜保理入池资产质量优质,另一方面也源于该专项管理计划的在设置上的特殊性,即私募发行且不设置循环购买。

  首先,区别于融资租赁、 基础设施收费权等长期限基础资产, 商业保理资产具有项目期限较短的特征(一般只有 3-6 个月),而发行公募资产证券化操作周期较长,对商业保理公司来说并不经济,而信托公司作为特殊目的信托,尚无法在交易所直接挂牌开展公募资产证券化业务。但是,与券商、基金子公司的公募(场内)资产证券化相比,信托公司的私募(场外)资产证券化业务, 因其受到《信托法》的支持,能够提供破产隔离的最佳载体,又免去了交易所审批、挂牌的各项流程,大大节省了时间周期,因此,选择私募资产证券化对商业保理公司来说也更加便捷、高效。

  另外,由于循环购买对后期再次入池的资产具有稳定性要求,与形成应收账款类债权不同的是,保理商的保理客户往往不具备稳定性,保理资产的情况也随着保理客户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如果保理商后期新产生的保理债权与首次入池的保理债权情况并不匹配,则评级机构不建议设置循环购买;与此同时,由于保理债权的存续期较短,在此种情况下,保理商更倾向于不设置循环购买而是通过分批次进行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形式进行融资。在未设置循环购买的情况下,计划管理人不负责循环购买的义务,因此券商在每次开展资产证券化时收费也较低,比较适合针对每一批次的保理债权分别开展证券化融资。

  二、保理融资类债权 “隐形担保”

  在长江证券最近接手的一单关于保理债权证券化的项目中,其原始权益人净资产规模较小,预计融资规模接近于原始权益人净资产的两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该保理债权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设计中,长江证券只设计了优先级次级分层与差额支付承诺两个增信措施,并没有提供任何第三方担保来对产品进行增信,但市场上主流的评级机构对该保理债权的 ABS 产品最优级的评级仍为 AAA。

  笔者通过沟通与调查了解到,长江证券在选择入池资产的保理债权时,必须保证两个条件:一是该保理债权含有追索权,二是每笔保理债权均已经设置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

  由于该保理商的保理客户大部分为资信较好的国有企业,其进行保理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已经针对该应收账款债权提供了担保承诺,从本质上说,一项保理债权的追索权与债务人担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其效果已经相当于提供了第三方担保,只是担保方的主体基于不同应收账款而不同。保理债权的特殊性,为保理债权在开展证券化融资时提供了 “隐形担保”,无须再根据保理债权另外增设第三方提供担保增信,因而对基于保理债权的证券化评级,在不涉及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仍为 AAA 的最高评级,也不足为奇,这也是保理债权与应收账款债权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的不同之处。

  

  三、提前锁定付款承诺人

  2016 年 8 月,招商资管对前海一方融保理有限公司开展的保理融资类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总计融资规模为 8.9 亿元,专项计划存续期为 246 天,无第三方担保,未设置循环购买环节,且基于该保理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具体情况如下表:

  

  由上表不难发现,招商-方恒融产品的结构化分层设计根据产品期限与规模共分为 7 档,在无担保的情况下所有产品信用评级均为 AAA,发行成本在 3.50% 到 3.70% 之间,期限均不超过 1 年。

  如此特殊的产品结构化分层以及无任何增信措施的情况下仍为 AAA 的评级现象并不常见,笔者通过查阅招商资管关于该保理资产的说明书发现,在该基础资产池中的前十大债务人中,除了新疆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 9 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均存在被万科股份直接或间持有股份的情况。

  

基础资产池前十大债务人情况

  基于这种情况,在此交易结构中,招商资管并没有设计任何的增信措施,而是直接引入了万科股份将其作为付款承诺人。在此专项计划中,万科股份作为付款承诺人,出具了《付款确认函及授权书》,承诺标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全额付款,由此该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及其本金以付款承诺人万科股份作为直接还款来源。由于万科股份系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资本实力雄厚,综合实力突出,在该交易结构种将其设为付款承诺人以保证还款来源,这种间接提供信用支持的做法,不失为一种创新。

  结语

  由以上的案例情况不难发现,保理债权相对于应收账款形成的普通债权而言,由于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已经采取了一些保障措施,使得保理债权可以在保理商自身主体资质不高的情况下,仍可以得到较高的信用评级。加之,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往往针对集团内的关联方公司或行业内的龙头企业,此种情况下保理客户比较集中单一,从而计划管理人可以在增信设置上根据这种特点引入付款承诺人的方式来保证保理债权的未来偿付能力。

  总而言之,对保理融资债权进行证券化融资相当于 “二次融资”,因此其融资的基础资产与债务人情况可能与首次融资面临的问题有所不同,券商作为计划管理人应该注意把握保理债权的独特属性,从中巧妙设计增信措施,以帮助原始权益人最大程度上降低增信成本,来提高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

(摘自:爱保理网站)

第四部分:保理公司的花式融资

  

一、股东融资

  股东融资主要包括股东借款(往来款)、股东通过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给保理公司提供融资或股东通过认购定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实现对保理公司融资(保理资产打包成定向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股东作为该计划的认购人,参与计划的投资,并最终实现对保理公司融资之目的)。股东提供融资的方式主要适用于股东具备雄厚资金实力的保理公司。

二、银行融资

  (一)银行综合授信融资。对于具有强大股东背景的保理公司,如上市公司或国央企旗下保理公司,在大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保理公司可享受相对较低的银行资金成本。对于一般的民营保理公司或大股东不担保的保理公司,银行审批时间长,不灵活。保理公司可向银行提供如下增信措施,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由保险公司提供信用保险、应收账款质押等。

  (二)银行再保理融资。银行作为保理公司的再保理商,保理公司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获得银行再保理融资。银行再保理业务通常要求底层债权较为优质,资产包评级较高。

  

  1.买方将对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

  2.保理公司对卖方提供融资。

  3.保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为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资服务。

  4.买方向银行回款。

三、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融资

  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融资主要适用于资产包评级较高的保理公司,可以淡化股东背景,更关注资产的情况,一般要求AA+或AAA企业,并且能够配合资金做充分的尽调。基本模式如下:

  

  1.卖方将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

  2.保理公司将其持有的优质的债权资产打包成保理资产包。

  3.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机构发行资管计划或者由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用于收购保理公司资产包债权或其权益,从投资人处募集资金。

  4.保理公司将所募集资金向卖方融资。

  5.若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从保理公司收购债权,则买方回款给保理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管理人;若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从保理公司收购债权收益权,则买方回款给保理公司。

  6.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获得投资收益。

四、小额贷款公司、民营金控、财富管理公司等泛金融机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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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倾向于操作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无企业评级要求;尽调方面相对宽松,除贸易合同外必须提供外,发票可提供部分,差额部分可以后补,其他如出库单、送货单等可不用提供,对于历史交易记录没有过多要求,但会作为授信额度的参考。风控措施主要为卖方回购、并要求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或背书转让作为增信措施,并出具三方确认函等。

五、保理基金融资

  目前市场上操作比较多的私募保理基金主要有应收账款收益权模式以及债权直接转让模式。保理基金融资模式具体如下:

  (一)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

  

  此种方式系收益权转让,基础资产即该债权并未转让至私募基金。在上图结构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保理商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应收账款转让关系(债权转让关系)。另一是地产私募保理基金与保理商之间的债权收益权投资关系。该模式能运作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

  (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模式

  

  此种方式中基础资产(债权)需真实转让至私募基金。在上图结构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保理商与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转让关系(债权转让关系)。另一是保理商与地产私募基金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并且该基金将债权委托给保理商管理。该模式能运作的前提条件亦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

六、再保理及双保理融资

  (一)再保理融资。再保理融资模式可参考上文银行作为再保理商进行为保理公司提供再保理融资模式图。再保理商不限于银行,可以由一般的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另一家商业保理公司的再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如转让给国资保理公司或上市公司旗下保理公司。

  (二)双保理融资。由两家保理公司签订双保理业务合作协议,分别作为买方与卖方的保理商,卖方保理商主要负责提供贸易融资,买方保理商提供账款管理、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双保理业务在跨国保理中较为常见。基本模式如下:

  

七、资产证券化融资

  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架构如下,基本交易结构如下:

  

八、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一定程度受限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后,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属于P2P平台的负面清单业务。因此,将多笔保理业务应收账款打包后,在P2P平台上进行融资的模式不再可行(若涉及打包资产的转让,则合规性存在瑕疵)。同一机构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而这一规定,对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进行大金额融资设置了障碍。《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北京监管部门向各网贷平台下发了一份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对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内容予以了界定,明确禁止“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对接保理公司”。事实上,保理公司与互金平台对接存在被取缔的风险。以下主要对保理与互金平台合作模式予以总结:

  (一)保理公司直接通过P2P平台融资

  

  该种模式主要指保理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与投资人完成P2P交易,根据转让的标的不同,分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以及应收账款债权收益权转让两种模式。

  1.融资方与原始债务人因基础贸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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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融资方就其对原始债务人的债权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并将债权转让与保理公司。

  3.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发标,投资人投标,债权或债权收益权转让于投资人。

  4.保理公司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或收益权,并支付本息。

  由于该种模式由保理公司承担到期回购义务,所以,保理公司的资质、实力及流动性风险控制能力十分重要。同时,在上述模式下,可以引入“保险公司”作为担保责任兜底方,由专业的信用保险公司承担买家(债务人)信用风险。需注意的是,有些保理公司与企业签署的《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得再次转让,对此,只可采用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但诚如上文所述,该种模式存在被取缔的风险。

  (二)保理+金交所+P2P融资模式

  根据北京监管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对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内容的界定“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亦存在被取缔的风险。该模式基本结构如下:

  

  1.保理公司将受让的融资方对原始债务人的债权于金交所进行挂牌转让。

  2.金交所将项目推送至P2P平台公示。

  3.出借人认购项目,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资金,资金汇入保理公司。

  4.原始债务人向保理公司还款,保理公司到期回购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并向其支付本息。

  (三)间接合作模式

  间接合作模式严格来说并不属于保理公司自身的融资模式,但确是企业的融资模式之一,保理公司在此期间主要作为居间方,将其掌握的客户资源向P2P平台推荐,由该企业直接与P2P平台的投资者就行交易。融资企业直接作为借款人在P2P平台向投资人贷款或融资企业作为转让人在P2P平台向投资人转让应收账款。

九、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

  保理公司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保理收益权或应收账款债权,资金方在金融交易所摘牌,并给保理公司融资。基本交易结构如下:

  (一)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

  1.融资方将其对原始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提供融资。

  2.商业保理公司将保理收益权在金交所挂牌转让。

  3.合格投资者摘牌最终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融资。

  4.到期原始债务人向保理公司还款,保理公司到期回购合格投资者持有的相关保理收益权,并向投资者按期支付本金及收益。

  (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模式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与保理收益权转让模式类似,商业保理公司将持有的债权通过金交所转让给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作为最终债权人,由买方通过金交所向合格投资者还款、支付本息。

十、其他

  监管机构允许保理公司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但目前很多保理公司尚无法满足发行债券的需求,如信用评级方面。但未来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直接融资亦是一个很好的方向。

  监管机构对保理公司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亦持允许态度。但是,受外汇及外债额度管控的影响,保理公司无法拿到大规模的额度,此系影响保理公司通过借用短期外债、中长期外债融资的一大因素。

(摘自:西政资本)

第五部分: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最全解析!

供应链金融保理概述

  (一)定义

  国外学者关于供应链金融的定义,以霍夫曼在2005年提出的定义为代表。霍夫曼认为:供应链金融可以理解为供应链中包括外部组织服务者在内的两个以上的组织,通过计划、执行和控制金融资源在组织间的流动,以共同创造价值的一种途径。国内对供应链金融定义的普遍观点为:供应链金融是以核心客户为依托,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前提,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的方式,通过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第三方监管等专业手段封闭资金流或控制物权,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的综合性金融产品和服务。该种定义和观点被深圳发展银行概括为“M+1+N”,即依托核心企业“1”,为其众多的供应商“M”和众多的分销商或客户“N”,提供综合金融服务。“M+1+N”是从金融机构为融资服务提供主体角度出发进行的定义,定义的范围和视角比较狭窄:供应链金融的参与者或推动者也包括生产企业、贸易企业、互联网公司以及物流公司,他们本身就是产业链中的企业,为其上下游提供综合性的服务,实现金融和产业要素的高度结合,在这种状态下很难说这是一种“M+1+N”的模式。宋华教授在《供应链金融》一书中,将供应链金融定义为:供应链金融是一种集物流运作、商业运作和金融管理为一体的管理行为和过程,它将贸易中的买方、卖方、第三方物流以及金融机构紧密联系在一起,实现了用供应链物流盘活资金,同时用资金拉动供应链物流的作用。

  根据定义,可得出供应链金融的如下特点:

  1、供应链金融是一个发生在物流、信息流闭合的组织间的资金运行活动,其资金运行环境是闭合的。

  2、供应链金融追求的目标是整个供应链体系的价值最大化,无论是为供应链中的哪一环节提供支持和服务,其追求的都是体系整体价值,不是某一企业的单个价值。

  3、供应链金融关注核心企业的信用,即核心企业的信用评估是整条供应链评估的重点,也是供应链金融额度授信考虑的主要因素。

  4、供应链金融关注贸易的真实发生,即其关注核心企业和其他供应商企业之间的贸易发展情况,并将其作为控制其额度授信的风险控制措施。

  保理又称托收保付,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目前市场上的保理业务主要有直接保理、反向保理、联合保理、再保理和居间保理等。

  供应链金融保理将供应链条优势嵌入保理业务中,是供应链金融业务形态的一种分类。其中依托供应链金融的保理业务形态主要为应收转款转让融资,根据具体形态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保理、反向保理、保理池融资以及票据保理融资等。

  (二)市场概况

  Demica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市场规模近15万亿,存量市场空间惊人。供应链金融已成为资本市场的最新风口,就开展供应链金融的收益而言,高周转行业如零售、快消等的收益将十分突出。就市场情况来看,尤以供应链中的保理业务增长速度和市场前景倍受关注。供应链金融保理将是继支付、互联网金融下的另一个蓝海,发展潜力巨大。

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模式

  如前文所述,供应链金融保理的业务模式主要是直接保理、反向保理、保理池和票据保理等。

  (一)直接保理

  直接保理业务即是处于整个供应链的卖方将其对于买卖交易中的买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据此对卖方进行保理融资。保理按照业务设计形态不同,分为明保理、暗保理。同时根据可否对转让应收账款的卖方进行追索,又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需要核实买方的资信情况,并据此对卖方核实保理融资额度。其一般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反向保理

  反向保理又被称为逆保理。主要适用于与核心企业有稳定贸易往来或者和核心企业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中小微企业。反向保理中,核心企业将有资金需求的其自身或成员企业的供应商推荐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根据核心企业或其成员企业与其供应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在核心企业或其成员企业承诺付款的情况下,向供应商提供融资。反向保理中,核心企业的信用情况是保理公司的风险关注重点,在一些情况下,保理公司和核心企业是合作关系或关联关系,有些保理公司是核心企业专门下设的用于处理其集团内部和供应商之间应收账款的机构。

  例如,XXX集团下设的XXX保理公司运营的XXX平台是典型的反向保理,其平台运行原理为:

  1、几个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出资设立平台运行企业,由其运行XXX平台。

  2、设立平台的几个大型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入驻平台,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保理商(保理商分为买方保理商和卖方保理商,买方保理商即是与核心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保理商,卖方保理商是与供应商方有关联关系的保理商)也入驻平台。

  3、核心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向其供应商进行平台推广,使其供应商入驻平台。

  4、核心企业或其成员企业与其供应商发展贸易关系后,核心企业或其成员企业可以直接登录平台,上传其与供应商之间的基础交易资料(贸易合同、订单、发票等),在平台上向其供应商开具表明其与供应商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电子凭证(下称电子凭证,作用类似商票)。

  5、供应商在平台签收该电子凭证后,可以向其上游供应商转让,或者直接到平台中入驻的保理商进行融资。

  6、如果供应商选择在卖方保理商融资(其关联保理公司),则该保理公司接受电子凭证后可以向买方保理商(核心企业方关联保理公司)转让电子凭证,以获取对价。

  具体来讲,xxx平台的具体业务模式如下图:

  

  在上述平台中,其业务模式可以简单概括为:核心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基于其与供应商之间的贸易关系,向其供应供应商开具电子凭证,供应商(一级和二级供应商)可以将该电子凭证转让给其上游供应商,或者向保理公司申请融资、或者自己持有到期。供应商向卖方保理商申请融资后,该保理商可以将电子凭证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买方保理商,最后由核心企业或其成员企业向买方保理商支付货款。

  该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其对风险的把控,由于最终的债权人是买方保理商,其和债务人通常是合作关系或者是关联关系,故债务人向其不支付货款的风险极小。即使是供应商或卖方保理商持有电子凭证到期的情况,买方保理商也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从而整体降低供应商持有电子凭证的风险。

  (三)保理池融资

  保理池融资的业务模式和直接保理的业务模式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融资方向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不是一笔,而是多笔,该多笔应收账款集合在一起形成应收账款池。保理商根据应收账款池的应收账款金额和质量向融资方提供融资。保理池融资除了能够挖掘零散应收账款的融资能力,还能够通过多个买方的应收账款来降低单一买方的还款能力。由于买方分散,不易同时发生不归还的情况,可借此避免供应商在贸易流程中出现的信用风险。由于其业务模式和直接保理的业务模式类此,在此不赘述,可参考直接保理的业务运行模式,只是其模式中的应收账款为多笔。

  (四)票据保理

  通常意义中的票据保理是指基础贸易中的供应商将其持有的关于对核心企业或其成员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对其保理融资后,由核心企业或其成员企业向其开具发票以支付该笔应收账款。由于市场上创新做法不断,票据保理也呈现出几种不同的形式,一般来讲,市场上的票据保理业务通常有如下三种:

  1、先保理后附票。该种模式即是基础贸易中的债权人转让应收债权获取保理融资,债务人向保理公司支付票据,用于支付该笔应收账款。

  2、先附票后保理。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已向债权人签发/转让票据。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自债权人处受让已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保理商为控制风险,一般要求债权人将已取得的票据背书给保理商。

  3、纯票据保理。即保理公司只根据保理融资人提供的票据即向其提供保理融资,保理融资人不向保理公司转让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应收账款。

  根据目前市场上流行的观点以及有关的合规性分析,先保理后附票的业务模式,票据是应收账款的支付方式,其为市场的合规做法。但是市场上的通行做法却是先附票后保理和纯票据保理。因为先保理后附票的保理业务和直接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手段没有变化,票据没有发挥风险控制的作用,其发挥的只是支付手段,且该模式具有票据开具和托收的风险。基于上述原因,尽管先附票后保理和纯附票保理有其合规性问题,但是仍然有巨大的市场存量。而在先附票后保理和纯票据保理业务的比较中,先附票后保理具有应收转让和票据质押或转让的双重保障;纯票据保理,一旦发生票据造假或者票据托收出现问题的情形,保理商的债权收回的风险较大,故保理商一般会审核商票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和发票,要求融资方提供其他增信措施等。

供应链金融保理领域监管法规和政策

  供应链金融保理是一个基于供应链金融和保理的交叉领域,故其适用供应链金融和保理领域的双重监管标准。目前,我国对供应链金融和保理都持鼓励和规范发展的态度,故供应链金融保理无论是从现在的发展态势还是未来的发展前景来看,都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具体来讲,供应链金融保理领域的相关政策如下图所示:

  

  

  

  

  

  纵观上述表格,可以看出在供应链金融和保理领域,相关的政策颁布时间最早为2007年,且效力级别最高的为部门规章。纵览这些法规政策内容,多为规范和鼓励供应链金融和保理业务方面的条款,这表明我国供应链保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广泛的市场前景和较多的市场红利。至于各个保理公司开展的具体业务(例如本文提到的先附票后保理和纯票据保理业务)的合规性,还要根据其业务形态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判断。

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的风险把控

  供应链金融保理作为供应链参与者之间依托金融资源实现商流、物流、资金流结合的一种创新金融活动,必然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按照供应链金融保理风险的不同来源和层次,供应链金融保理风险可以分为外生风险、内生风险和供应链主体风险三部分。外生风险主要体现为外部政治金融环境、经济周期以及国家的监管政策导致的对供应链金融保理的客观不利影响。由于外部风险属于一般系统性风险,具有一定的客观性,需要供应链金融保理参与主体时时关注。供应链金融保理的内生风险主要是供应链内在的结构、流程或要素出现问题而导致的潜在金融风险。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流程、要素及参与主体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依存,一旦中间环节出现问题或障碍,就可能波及整个供应链体系。对于内生风险来讲,需要供应链金融保理的管理企业采取先进的技术和手段合理设定供应链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结构,使整个流程形成闭环,同时加强对供应链各组成单位的管理,以求得各主体间的相互制衡和发展。供应链主体风险主要是指供应链金融保理的融资主体或其关联方采取欺诈或其他手段,从而使其他金融活动组织者或某一方产生巨大损失。供应链金融保理主体风险主要包括主体资质、主体信用、财务状况、贸易背景、运营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这就需要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的资金提供主体做好具体业务的风险把控,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流程和制度,谨慎设定融资主体的融资额度,设定闭环的资金汇款流程,同时落实好有关的增信措施。

  (摘自:西政资本)

  本文转自公众号:乔乔金融圈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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