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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山湖新河应收账款权益1号的信息

70°c 2022年11月24日 20:16 理财问答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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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简称“指引”)等四项管理指引的通知。该指引是继2019年10⽉22⽇,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205号文”)以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首次正式出台的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文件,盈科保理律师团队结合205号文及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近几年发展情况,对该指引进⾏简单解读。

指引共分为七章五十条,从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组织五方面强化了对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以达到促进商业保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的管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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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明确了应收账款的定义,明确了应收账款包括公司出租资产而形成的债权,但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属于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的范围,同时对其含义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该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方面:第一,设立要直接经市金融监管局受理并批准;第二,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第三,同时要求股东符合“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在公司章程中载明“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较严格的条件。

业务范围方面:允许与禁止的业务类型与205号文保持一致,如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不得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等等。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方面:指引延续了205号文的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除传统的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外,还要重点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

监督管理方面:商业保理公司须定期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填报企业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且须按月、按季、按年向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数据,突发风险事项实时报送。区金融主管部门每年对全部公司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市金融监管局则抽样现场调查。

相较于全国其他商业保理试点地区,北京市自开始试行注册以来就保持了较为严格注册及监管标准,如前置审批、注册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并且为实缴等。在当前金融严监管环境下,市金融局继续遵照执行银监会的相关要求,以上指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看出市金融局一再加强对商业保理公司规范管理,将相关风险出清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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