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期货-XX城债苏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近期,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资管计划、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证券账户管理,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包括新增填报投资顾问、账户实控人、募集规模等更多信息,还有要求产品终止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信托、保险产品履行看穿监管要求,需要及时报送受益权信息、份额持有人信息。
新规将在1月29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存量产品要在4月30日前,做新增采集信息以及产品编码、杠杆率的补充报送。
基金君也采访了一些私募机构、券商托管人士,他们认为,未来资管产品需要提供的信息更加详细,意味着会更加规范。
一、开户须提供备案信息
首先,《通知》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履行资管产品证券账户管理责任。要求资管产品开立证券账户前须按照行业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相应的备案登记手续。
比如私募投资基金等开户时须提供基金业协会出具的备案证明和产品编码。
还有,信托产品则须提供预登记证明和产品编码,但对于2017年9月1日前已成立但未办理信托登记的存量信托产品,开户时可暂不提供预登记证明和产品编码。
二、新增账户实控人等信息填报 发生变动10日内要办理
新规对资管产品提出新增填报信息的要求,《通知》规定,资管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时,在填报现有产品基本信息的基础上,需要增加填报产品投资顾问、账户实际操作人、份额登记机构、募集规模、产品开放期等信息,并提供产品结构图。
如果信息发生变动,《通知》规定,开立证券账户时登记的产品信息发生变动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由账户业务代理人临柜或通过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三、产品终止15日内要注销账户
同时,新规第六条对注销提出要求,《通知》规定,资管产品到期终止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在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临柜或通过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或由账户业务代理人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四、信托、保险产品履行看穿监管 及时报送信息
另外,新规对信托、保险产品有更加严格的信息报送要求。《通知》表示,为履行账户看穿式监管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产品管理人应按要求报送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信息、保险资管产品的份额持有人信息。
(1)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初始信托受益权信息或份额持有人信息。
(2)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截至上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日终的信托受益权信息或份额持有人信息。
(3)当持有5%(含)以上的受益人或份额持有人发生变动(包括持有人身份信息变动、持有份额发生申赎、转让交易行为等)时,应在发生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变动完成当日日终的全量信托受益权信息或份额持有人信息。
五、存量产品在4月30日前完成信息补充报送
此外,新规还对存量产品给出处理意见。《通知》规定,实施前已开立的各类存量资管产品证券账户,资管产品管理人须核对产品是否已到期,对于2018年1月31日后仍存续的,应按要求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新增采集信息以及产品编码、杠杆率(如有)的补充报送;对于截至2018年1月31日已到期终止的,应按要求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证券账户注销。
影响几何:证券开户须提供更多信息 规范化是趋势
基金君采访了多位私募、券商托管人士。对于券商来说,需要增加工作量,提供更多信息,而私募普遍认为,未来严格化、规范化要求是趋势。
北京某大型券商托管人士表示,这次《通知》对资管产品的证券账户开户有挺大的影响,“1月29日起所有产品开股卡时都需要多提供不少信息;另外,新规还提到要对历史产品进行信息补录,开户机构和代办机构都要做不少事情。”
南方某大型券商托管人士则认为,新规与现有的模式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就是托管人在帮私募基金等开股卡的时候,要求会更严格一些。“我们评估了一下,现有的模式不会变更太大,我们原来做的事情,还是一样要做的。”
然而,业内多家私募机构表示,新规之下操作比以前更加规范了,但是对于目前私募产品来说影响并不是很大,主要是券商那边要做的事情更多了。
“这次以文件的形式把流程梳理更加明确了,但是我们一直都是比较严格操作,并没有太多需要额外的关注的地方。而且我们后台的工作主要是外包给托管机构,包括银行、券商在做。”北京某大型私募市场人士表示。
北京某私募也坦言,“我去年底刚开立了一个账户、成立了一只产品。而且,我们最新的二级基金就是按照这个要求做的。”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以下统称资管产品)证券账户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履行资管产品证券账户管理责任。
二、资管产品开立证券账户前须按照行业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相应的备案登记手续。
1、私募投资基金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开户时须提供基金业协会出具的备案证明和产品编码。
2、信托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开户时须提供预登记证明和产品编码(对于2017年9月1日前已成立但未办理信托登记的存量信托产品,开户时可暂不提供预登记证明和产品编码。待完成信托登记后按本通知相关要求补充提供登记证明、产品编码和产品成立公告)。
3、保险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手续,开户时须提供保监会出具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设立的批复。
三、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资管产品管理人应优先选择资产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以下称账户业务代理人)通过我公司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资管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时,在填报现有产品基本信息的基础上,需要增加填报产品投资顾问、账户实际操作人、份额登记机构、募集规模、产品开放期等信息(详见附件一),并提供产品结构图(包含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等要素信息,加盖管理人公章)。
四、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及时将产品成立情况告知账户业务代理人,产品未能按计划成立的,应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1、信托产品管理人应在完成信托产品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账户业务代理人提交信托登记证明文书和产品成立公告(加盖管理人公章)。保险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在向保监会报备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账户业务代理人提交已向保监会履行报备手续的证明材料和产品成立公告(加盖管理人公章)。
2、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账户开立后六个月,对应资管产品仍未成立的,信托产品管理人、保险资管产品管理人应自行或由账户业务代理人及时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3、账户业务代理人应督促信托产品管理人、保险资管产品管理人按照我公司要求及时提交产品成立相关材料,无法成立的,应督促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五、资管产品开户后,开立证券账户时登记的产品信息(含本通知第三条要求新增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由账户业务代理人临柜或通过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六、资管产品到期终止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在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临柜或通过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或由账户业务代理人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七、为履行账户看穿式监管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产品管理人应按要求向我公司报送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信息、保险资管产品的份额持有人信息。
1、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在产品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报送初始信托受益权信息或份额持有人信息(详见附件二)。
2、产品存续期间,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报送截至上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日终的信托受益权信息或份额持有人信息。
3、当持有5%(含)以上的受益人或份额持有人发生变动(包括持有人身份信息变动、持有份额发生申赎、转让交易行为等)时,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在发生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报送变动完成当日日终的全量信托受益权信息或份额持有人信息。
4、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可自行或委托资产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等通过我公司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报送持有人信息。
八、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开立的各类存量资管产品证券账户,资管产品管理人须核对产品是否已到期,对于2018年1月31日后仍存续的,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新增采集信息以及产品编码、杠杆率(如有)的补充报送;对于截至2018年1月31日已到期终止的,应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要求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证券账户注销。
九、其他事项
1、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切实承担账户管理职责。对在账户开立及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配合提供相关信息或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我公司将依照相关业务规则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使用或注销证券账户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我公司将暂停受理其新开户申请。
2、资管产品托管人和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作为资管产品账户业务代理人,应切实履行“了解你的客户”职责,切实做好资管产品在账户开立、产品成立、存续、终止等环节的管理,按我公司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督促并协助资管产品管理人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业务。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我公司报告。未按上述要求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我公司将暂停受理其新开户申请。
3、我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运行统计监测中心等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4、本通知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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