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 地方债券的利率是多少
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部署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要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完善以债务率为主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债务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综合评估政府偿债能力。那么,地方政府该如何举债?举债时又有何规范?
2021年04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份意见对财政资金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对前一阶段预算改革成果的制度化。
1、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体制
地方政府债务可以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
一般债务要纳入财政一般预算和政府赤字管理,其偿还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进行。专项债务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来发行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中,其偿还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进行。专项债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平衡,因此不计入财政赤字。但是如果政府性基金或者专项收入无法偿还的,可通过发行置换债券等方式 “借新还旧”进行周转,待之后资金实现后,再进行返还。
图片来源:财政部政府债务研究和评估中心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的特点
(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不计入赤字,预算管理更加灵活。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专项债务的偿还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进行,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不计入中央政府财政赤字,因此专项债券在调节财政政策方面较一般债券更为灵活。
(2)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对应专项公益性项目,保障重要公益性项目融资顺畅。专项债务要求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款专用,能够促进各地方政府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发行专项债,建立项目资产和收益对应的制度设计,保障重点领域公益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带来的违约等风险。
(3)实行额度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专项债通过从中央到地方、从人大到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层次下达限额进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效进行预算调整,有利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推进地方债务显性化,能够在促进政府有效规范解决融资需要的同时,预防地方违约风险的产生。
2、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体制
2015年出台《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以来,我国依法启动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从债务余额绝对量上对我国各省级政府的债务规模进行限定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对债务规模设立上限,从而约束政府信用无序扩张,控制政府的债务风险。专项债通过严格预算管理,明确发行额度,有利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推进地方债务显性化,防控地方政府融资风险。
每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总额根据当年宏观经济状况制定,需经过全国人大批准。每年的地方政府新增限额都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财政状况、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坚持正向激励的原则,新增限额会偏向于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债务管理绩效好的地区。专项债通过严格预算管理,明确发行额度,有利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推进地方债务显性化,防控地方政府融资风险。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经由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限额合理安排本地区的债务举借方案,提出具体安排方案,编制预算决策方针,再经由省级政府汇报到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下属各市县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偿还能力等统筹本地区的建设方针,提出本市县当年的债务限额报省级政府。债务限额批准后最终下达各市县级政府。市县级政府依照经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报省级政府备案并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
自2015年新 《预算法》实施以来,地方政府拥有适度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法律权利之后,地方政府获得新增债务限额不断增加,专项债务限额在债务限额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专项债务融资的重要性呈上升趋势。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3、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1)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权限
2014年修订后的 《预算法》和国务院43号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可以适度举债,并进一步开始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模式。新 《预算法》和43号文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为了促进地方政府债规范发展,相关部门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针对性政策法规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2017年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7〕50号),基本上是在43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除限额内政府债券之外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并且针对融资平台管理、PPP运作、政府注资和担保行为,进行了进一步具体详细的规定。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方面主要提出了三方面规范:
一是依法明确了规范的举债融资方式。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 〔2014〕43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二是鼓励地方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实际状况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 (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三是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2)地方政府举债审批程序和资金用途
地方政府举债审批程序为:地方债发行前一年,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的一般债和专项债额度需求,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批准全年债务新增限额。
财政部根据 《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预 〔2017〕35号),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分地区债务总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发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内,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人大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
市县级财政部门聘请专门机构进行方案制定、材料撰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库司申请组织发行,通过债券市场完成发行后由省级财政部门转贷给市县。
地方政府债的发行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其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 (公开招标和公开承销)和定向承销发行,其中公开发行单一期次发行额在5亿元以上的须通过招标方式发行。定向承销类仅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发行,目前暂不可交易。根据相关规定,地方政府债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交易所办理分登记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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