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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SNY投资债权转让 保理公司债权转让给投资人

44°c 2024年02月07日 17:37 精选政信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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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某天晚上,金融界的大咖偶像发来信息,说P2P监管政策可能会禁止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握着手机,思考了半天不知道如何回复,最后还是敲出了一行字:那么这不就是禁止资金池、禁止债权和抵押权分离、禁止拆标拆期限的集中体现了么?

  

  细数行业内各大平台,包括诺亚旗下的员工宝在内,多数是以债权转让、收益权转让的方式进行,也曾经有很多平台从业者来问“债权转让”合法吗?记得黄震教授原来有一篇文,内容便是为什么不要那么快出台P2P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对此我深感赞同。现有法律框架之下所规定的借贷、担保、居间、债权转让等均可以找到相关的规定,同时电子协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完善,也使得通过互联网来完成上述协议的签订变得没那么难。

  法律有一个重要的特性:滞后性,使得诸多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在能够从当事人各方、特征、风险、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实践中总结出成理论的时候,而不是某个事件,刚露出点苗头,便立下各种规矩来限定它可能发展的方向。因此,经过萌芽、野蛮式发展的阶段,我们现在处在什么阶段还不可知,只有在未来的某一天来总结当下的时候,才能够下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

  关于法律还有一句话,即“法无禁止即自由”,意思便是如果没有禁止性的法律法规,那么便获得了相对的自由,注意,不是绝对的自由。

  回到P2P的法律监管,这次先说债权转让相关的内容。债权转让在我国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是有相关的明确约定的,要把法律关系及其权责分清楚,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目前多数平台在对债权转让这一法律关系主体都未认清的情况下,还是要对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给与足够的认识。

  在债权转让中,一般存在以下四种情形:

  1、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  

  2、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4、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上述四种情形都包含了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了合同权利或者承担了台同义务,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没有改变合同主体,第三人仅仅是作为权利接受者或者义务的履行者。  

  目前在我国P2P的实践中,债权转让的出让方有个人、小贷公司、典当、保理公司等,通过平台将已经形成的债权进行转让,由投资人(第三人)认购,期限届满则由债务人直接向受让方清偿或转让方回购债权。一般情况下,该债权转让关系中包含三方,即居间方-平台、转让方、受让方-投资人。平台作为居间方,是以法人形式(即公司)参与,而转让方或者是受让方,多数是以自然人(即个人)形式存在,以小贷公司、典当、保理等主体来参与的,因其属于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准入门槛较高,因此此种情况相对较少。

  然而上述债权转让情形不是普通合同法意义上债权转让,也就是说目前P2P行业内所普遍采用的方式并不是严格的债权转让,因投资人并未完全获得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义务,仅依协议约定,形成了“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关系,投资人无须就过问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期限届满可依协议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支付价款或依约要求债权方回购,对受让方来说是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并且安全的。

  所以,尽管债权转让与代位清偿在设立目的、产生根据以及债权范围上有所差别,但在普通的P2P借贷领域中体现出现的区别并不大,因此都被笼统称之为“债权转让”。  

  P2P平台在操作中还应当关注“通知债务人”这一行为。只有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若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一事或告知其向第三人履行债务,那么债务人仅依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第三人(投资人)的权益则有可能会收到损害。然而是否通知并不影响债权的转移。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但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一般建议书面形式,如平台站内信、邮寄、公证等。  

  此前也有人问到,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说通过有相应资质的资产管理公司来操作是否可行,目前我国法律对债权转让的主体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也未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进去,基于“法无禁止即自由”,有想法从事互联网金融但又怕违反法律的人,坚守商业道德、不触碰法律红线,对金融、法律心存敬畏,在法律允许的自由之内,还是可以进行适当创新的。

  附上以债权或收益权转让类型P2P平台协议中应当注意的几大要素:

  1、主体:一般情况下有转让方、受让方、居间方三方,由转让方单方通知债务人债权已经转让或向第三人履行;

  2、债权基本情况:合同期限、金额、利率;

  3、转让的内容:主要是对原债权合同中哪些权利义务进行转让,如金额、期限等,一般金额、期限均不得超过原债权;

  4、清偿主体及方式:一般为债务人直接向受让方清偿,或转让方回购债权;

  5、*** 责任、争议处理方式、管辖等:鉴于互联网地域性弱,则协议中对争议解决是采取仲裁还是诉讼、在哪解决都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影响着诉讼成本;

  在转让过程中,要明确原合同中是否约定该债权不得进行转让或者是否存在法定的不允许转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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