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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继续和大家分享一篇关于我国票据经纪的相关文章
文章作者为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执行院长兼首席研究员肖小和、高级研究员张雯
本文只用用于和大家交流分享,文章中的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
好了不多说了,我们接下来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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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经纪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机构一样,都是一种金融中介行为
无论是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票据理财等,都可能有票据经纪行为参与其中
传统交易模式下的票据风险也在不断暴露
目前票据经纪存在的主要问题
票据经纪缺乏行业制度规范
一是票据经纪行业准入门槛模糊
目前我国票据经纪行业尚未形成统一的行业准入标准、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
票据经纪公司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大多以追求收益为主要目的
票据经纪公司对操作风险较为漠视,以至于近年来票据大案要案频发
给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二是票据经纪公司利用金融机构会计科目逃避信贷规模监管
有的票据经纪公司会利用中小金融机构会计科目管理的不规范进行套利
有的农信社尚未严格按照银监会要求执行新会计准则,其还存在票据卖出回购削减信贷规模的情况
票据经纪公司在进行票据转贴现交易时,会按照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管理要求
将信贷规模隐藏至农信社。这会造成我国票据余额下降的假象,降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三是票据经纪缺乏税收制约
票据经纪机构会利用各地对营业税管理上的差异进行套利
在商业银行按照营业税纳税时,一般会按照全额贴现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而与票据经纪公司签订协议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会采用净贴现利息收入缴税
因此经营成本明显低于商业银行,形成票据市场竞争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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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经纪行为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管
一是票据交易过程中,大多是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信用保障
通常被认为是低风险业务,容易形成思想麻痹
该执行的操作流程未执行到位,又没有配套的内控监管
而被别有用心的票据中介利用形成操作风险
二是票据经纪公司为了获得更低的贴现利率
或者为了更快地使贴现资金到账,往往会加强与银行内部关系人的密切联系
而银行内部关系人也事实上扮演着票据经纪人的角色,容易出现道德风险
如果票据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在利益诱惑下可能会内外勾结
利用票据利差中饱私囊,甚至给银行造成损失有的票据资金被挪用
无法弥补亏损时,会铤而走险,出现携款潜逃等风险事件
三是票据经纪机构通常与内控机制较弱的地方商业银行、农信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合作较多
在签订直贴业务合作协议后,票据经纪人会以不同机构的名义在异地大量收票
具体交易对手、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和交易期限等很多都由票据经纪确定
金融机构仅负责核验票据真伪、贴现付款等业务操作
一旦票据经纪对票据贴现利率判断失误,过度期限错配
有可能造成交易损失,引发资金链断裂等流动性风险,也可能会涉及银行或企业资金安全
四是转贴现交易一般涉及多家商业银行,有的票据转贴交易会涉及利用商业银行为交易通道
即银行不动用资金,而是直接签协议、帮助过账
因为金融机构之间长期交易形成的信誉
有的金融机构会认可短期的不见票代持或者不见票回购交易模式
如果票据经纪利用此漏洞,一票多卖,则可能获得多倍票据转贴现款和转贴现收益
票据经纪利用多获得的票据贴现款项用于投资,如果出现损失不能及时偿付到期票款
就会导致未见票金融机构的巨额资金损失,严重时会引发金融机构声誉风险
五是票据经纪公司缺乏明确的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部门,使得其票据交易行为完全处于自控状态
一旦票据经纪公司直接参与票据买卖,搅乱票据市场利率
或者在出售票据理财产品时出现票据期限过度错配风险时
票据经纪的行为偏差,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察觉,不能及时有效监管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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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票据经纪行为缺乏法律认可
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没有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而转让票据是否有效,一直是票据业内争执不下的话题
尤其是票据经纪人在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时,往往会涉及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票
票据贴现行为的合法性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尽管央行今年9月份出台的224号文件明确规定电票贴现可以无需进行贸易背景审查
但签发环节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仍然限制了融资票的流通
票据无因性原则是世界多数国家所承认和坚持的票据法基本原则
而我国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融资性票据贴现行为的规定较为模糊
使得票据经纪的部分行为合法性仍然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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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的文章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我们也会在今后的文章中继续和大家分享票据市场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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