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四川阆中城投债权转让定融项目 阆中城投公司电话号码
允良整理
2023/1/16
今日要闻
2023年,中国仍将是外企重要投资国
中国香港修订外地股息收入豁免税收机制
【所得税篇】2023年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跨国公司:新年留意国际税改新进展
债资比:关联借款合规扣除利息的关键
1.2023年,中国仍将是外企重要投资国
多家跨国公司高管表示,2023年,中国仍将是重要投资目的地。有关专家表示,中国经济韧性十足、市场规模优势明显、产业体系完善高效,是吸引外企投资中国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实打实的税收优惠和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既让准备来华投资的外企动心,也让已经来华投资的外企放心。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月—11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560.9亿元人民币,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9.9%,引资规模超过2021年全年水平。苏伊士环境集团、德国汉高集团和施耐德电气等多家跨国公司的高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都表示,2023年,仍将中国视为重要投资目的地。有关专家表示,中国经济韧性十足、市场规模优势明显、产业体系完善高效,是吸引外企投资中国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实打实的税收优惠和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既让准备来华投资的外企动心,也让已经来华投资的外企放心——要么来华投资,要么追加投资,还有的设立了研发中心。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春晓提醒外企,为了更好地享受中国税收支持政策,外企在深耕中国市场的过程中,有必要加强对中国税收政策的学习,抓住关键点,享足优惠。设立研发中心:依托硬核成果,享受诸多优惠2022年,飞利浦家电全球创新研发中心、日立解决方案技术服务中心、卡赫全球研发中心等纷纷签约落户中国。据上海市商务委统计,2022年上海新认定外资研发中心25家,截至目前累计设立外资研发中心531家。
一直以来,我国十分重视保障外企国民待遇,确保外企同等享受助企惠企政策。在税收方面,外资研发中心可以享受诸多优惠政策,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采购符合条件的进口设备免税等。基于“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理念,我国部分税收优惠由纳税人自行判定、自行享受,这就要求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后,仔细研究中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掌握政策适用要点,准确判断自身研发行为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避免出现应享未享或误享优惠的情况。2022年前11个月,我国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31.1%,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增长58.8%,高技术服务业增长23.5%。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外企为了享受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试图通过虚列研发费用、伪造知识产权信息等方式来满足认定条件。对此,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吴东明认为,“伪高新”终会露出马脚,只有依托硬核的研发成果,才能安安心心地享受优惠——这既是对内资企业的要求,也同样是对外企的要求。他建议外企及外资研发中心,要结合技术先进程度、研发创新力度、研发管理水平等情况,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研发人员数量、研发费用占比等关键指标,如实享受各项鼓励创新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副局长严涛告诉记者,作为知识密集型企业,不少研发中心会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吸引人才,一些外资研发中心还会涉及跨境股权激励业务,相关税务处理需要引起企业注意——外资医药研发中心A公司就曾遇到类似的问题。据了解,为鼓励研发团队,A公司向部分员工授予集团内境外上市公司B公司的股票。B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采用了境外集中结算并扣缴税款的方式,但境外税务机关并未给A公司获得现金股利的员工开具完税凭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也就是说,如果A公司获得现金股利的员工无法提供合规的纳税凭证,将面临重复纳税的风险。经主管税务机关提醒,A公司与B公司所在国税务机关积极沟通,为相关员工开具了完税证明,降低了员工的税收成本,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有效性。在华利润再投资:争取递延纳税,盘活流动资金最近,瑞士消费品包装公司安姆科宣布将广东惠州基地升级为旗舰工厂;德国水泵系统供应商威乐集团在中国设立的第三家工厂拟于2023年初投产;德国光学器件制造企业蔡司集团在江苏苏州新设的研发生产基地正式奠基建设……这些外企在华建设新厂、扩大产能,以实际行动向中国市场投出“信任票”。为促进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稳定外商在华投资信心,我国对境外投资者实行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境外投资者将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境内非禁止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总部位于美国的康宁公司,就是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受益者之一。
2.中国香港修订外地股息收入豁免税收机制
前不久,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审议通过《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以下称“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源自中国香港以外的股息等收入,才可以在中国香港享受所得税免税待遇。新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国香港开展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新条例涵盖的收入,指的是来源于中国香港以外的利息、股息、股权处置收益和使用知识产权收入(以下统称“指明外地收入”)。银行、保险公司等受规管财务实体从其受规管业务取得的利息、股息及处置收益(以下统称“非知识产权收入”),适用中国香港税收优惠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实体从其享受优惠活动取得的非知识产权收入,以及有豁免款项的船舶拥有人从其产生豁免款项活动取得的非知识产权收入,均不受新条例影响。根据新条例,纳税人在中国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收入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仅适用于非知识产权收入)、持股免税机制(仅适用于股息和股权处置收益)或关联规定(仅适用于使用知识产权收入),才可继续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否则需要按规定在中国香港缴纳税款。如何判断一笔款项是否属于“在中国香港收取”呢?新条例明确,在中国香港收取的款项应为汇入、传送、带进中国香港,或被用于偿付因在中国香港经营的业务而产生的债务。如果相关款项被用于购买动产,当所购动产被带入中国香港时,这笔款项同样被认为是在中国香港收取。在新条例下,纳税人需要在中国香港聘用足够数量的符合资格的雇员,产生足够数额的营运开支,就其取得、持有或处置的任何资产进行管理并作出决策,承担主要风险,才可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如果纳税人是一家纯控股公司,仅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仅赚取股息、处置收益和与之相关的附带收入,则可以适用简化经济实质测试,在中国香港有足够的人力资源用以持有和管理被投资公司,并遵从中国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的注册要求和信息留存要求即可。对于纳税人在中国香港收取的来源于中国香港以外的股息和股权处置收益,即使不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如果能同时满足持股免税机制的四个条件,且不违反反滥用规则,同样可以继续享受所得税免税待遇。具体条件包括,投资公司为中国香港居民企业或在中国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权,持股时间至少为12个月,股息或股权处置收益已在适用税率不低于15%的其他国家(地区)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在评估股息是否在其他国家(地区)缴纳符合规定的税款时,会采用“透视”的方法,最多考虑五层被投资实体就其股息或基础利润缴纳税款的情况。对于来自中国香港以外并在中国香港收取的使用知识产权收入,需要满足关联规定才可部分或全部享受所得税免税处理,免税收入根据关联比例(研发分数)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关联规定下的税务豁免只适用于专利和软件版权。为避免出现双重征税情况,新条例规定,如果相关外地收入需要同时在中国香港及没有与中国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缴纳税款,可以适用单边税收抵免政策,但只适用于为中国香港税务居民的跨国企业实体。新条例改变了中国香港长久以来实施的离岸免税制度。笔者建议,在中国香港的跨国企业集团应认真研究新条例,密切关注中国香港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指引,结合政策新要求考虑采取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应对策略,并基于企业发展实际评估是否需要优化控股结构。
3.【所得税篇】2023年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4)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5)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9)疫情防治相关所得税政策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务,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0)全年一次性奖金
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11)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12)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4.跨国公司:新年留意国际税改新进展
【新闻回放】2022年12月15日,欧盟理事会完成书面程序,正式通过关于确保欧盟跨国企业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达到全球最低税收水平的指令,这使欧盟成为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领跑者。根据达成的指令,年合并营业收入7.5亿欧元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将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最低税率,各欧盟成员国须在2023年底前将指令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律,并自2023年12月31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实施。当前,国际税收领域最受跨国公司关注的内容之一,是围绕经济数字化的国际税收规则变革——这一变革将对多年以来的国际税收竞争方式、跨境税源的征税方式和跨国公司的全球架构产生深远影响。2023年,无论是从国际国内宏观的经济形势看,还是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简称“OECD”)工作计划看,国际税收规则的调整和落地都很可能会加快——这值得所有跨国公司注意。特别是对于中国“走出去”企业来说,很可能需要调整既定的税收安排。2022年2月—10月,OECD陆续发布了9份关于支柱一中金额A和税收确定性的立法模板公众咨询文件,2022年12月发布了关于金额B的公众咨询文件。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何杨表示,根据OECD/G20包容性框架相关计划,支柱一预计于2024年开始执行,目前金额A实体规则设计快速推进,计划2023年完成立法模板设计并开发多边公约,金额B已于2022年底发布征求意见稿。“照此时间表,有关支柱一落地的相关工作,2023年会加快推进。”何杨说。德勤中国转让定价合伙人贺连堂分析,金额A将通过多边公约,对收入高于200亿欧元且利润率高于10%的大型跨国集团利润重新分配,届时满足条件的中国企业,需要按照要求对利润的重新分配进行计算和全球申报。同时,中国作为重要的市场国,需要密切关注未来全球大型跨国公司在进行利润重新分配时对中国税收的影响。金额B需要对跨国集团内部的分销商应获得的合理利润进行约定,最终需要通过落入本地法才可以生效。基于此,贺连堂提醒,中国企业一方面需要密切关注OECD技术性文档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也需要关注各国如何执行金额A的多边公约,以及各国是否会将金额A纳入本地法,并及时调整相关的税务安排。何杨梳理发现,支柱二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又称全球最低税规则)早在2021年12月就已经出台立法模板,并在2022年初发布立法模板的注释和示例。2022年12月15日,欧盟27个成员国就全球最低税指令达成一致,成为实施全球最低税的领跑者。同时,加拿大、新加坡、毛里求斯、瑞士和澳大利亚等十几个国家均表态将于2023年之后实施支柱二。“从支柱二在诸多辖区取得的一系列新进展看,其落地趋势逐渐明朗。”何杨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抓住全球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孕育的新机遇,勇于开辟新领域、制胜新赛道。基于此,何杨认为,国际税收规则变革对于我国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如何在风云激荡的国际税改中占领国际税制竞争力的制高点,重塑我国国际税收发展战略,将是2023年国际税收领域的重要工作。多位业内专家预测,随着全球最低税规则正式实施时间(预计为2024年)的临近,将有越来越多的辖区陆续启动辖区内支柱二规则的立法进程。因此,达到支柱二适用门槛(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年收入在受测财年之前的四个财年中至少有两个财年为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公司或接近支柱二门槛的跨国公司,应当尽快采取行动。一方面,应充分关注支柱二规则持续完善的动态;另一方面结合本集团在各辖区的情况进行摸底了解,为支柱二正式落地实施做好准备,特别是要为支柱二落地实施后的合规工作提供坚实的支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局长孔丹阳认为,2023年,考虑到境外不少国家和地区宏观经济及财政状况普遍处于下滑态势,加之能源价格上涨、通货膨胀严重,对跨国公司加强税收监管、对违规违法行为加大税务稽查和处罚力度很可能成为重要的政策选项。同时,由于近年来各国税务机关普遍加强了对跨国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针对跨境交易的税收征管能力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因此,进行全球化经营的中国企业,应充分关注海外业务所在国的经营风险及财税合规风险,提升合规意识,加强税务风险管控,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和处罚。如果在境外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应及时寻求中国税务机关的帮助。
5.债资比:关联借款合规扣除利息的关键
2022年11月1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明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此可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集团及其各成员企业构成税法意义上的关联企业,在发生相关借贷行为时,需关注“债资比”问题——这是关联借款合规扣除利息的关键。典型案例A公司为境内甲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属于中国居民企业。2021年1月1日,A公司向甲集团境内财务公司B公司借款3400万元;2021年6月1日,向境内关联方C公司借款3000万元,每年按本金9%的标准归还利息。两笔借款发生时,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均为8%。2021年12月31日,两笔借款均未归还。2021年,A公司实收资本的年初、年末余额均为800万元;资本公积年初、年末余额均为30万元;盈余公积年初、年末余额均为700万元;未分配利润年初数为600万元,1月—11月每月末增加50万元,12月末增加150万元,年末数为1300万元。假设B公司、C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A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且A公司并未提供资料,证明其关联方借贷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那么,2021年度,A公司发生的两笔关联借贷利息支出,应当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中,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通常情况下,超过规定标准的关联企业间债权性投资,相对应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也有部分例外情形。比如,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计算步骤如果集团内企业发生关联借款,在计算能够税前扣除的利息时,可分步进行。第一步:计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执行的贷款利率标准,应为国家规定的金融企业贷款利率。即A公司向财务公司B公司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均属于符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利息支出。C公司的贷款利率为9%,大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8%),因此A公司向C公司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超过标准的部分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调增金额为:3000×(9%-8%)÷12×7=17.5(万元)。第二步:计算超过规定债资比的利息支出。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因此,在计算关联债资比时,首先需要确定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需要提醒的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财务公司不得向企业投资。因此,集团内企业向关联财务公司的借款,不影响企业的权益投资,但是计算债权投资的口径应包括这部分借款。结合A公司情况,2021年前5个月,A公司仅发生一笔向集团财务公司B公司的借款,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数额为3400万元。2021年后7个月,A公司同时存在两笔借款,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数额为6400万元(3400+3000)。《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结合A公司的情况,1月初的权益性投资为2130万元(800+30+700+600),1月末权益性投资为2180万元(2130+50),1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2130+2180)÷2=2155(万元)。以此类推,可计算出A公司2021年2月—12月的月平均权益投资金额,分别为2205万元、2255万元、2305万元、2355万元、2405万元、2455万元、2505万元、2555万元、2605万元、2655万元、2755万元。得出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金额后,加总可得年度数据。A公司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61800(3400×5+6400×7);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为29210。再根据公式得出A公司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61800÷29210=2.12。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其他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应为2∶1,A公司关联债资比为2.12,大于规定标准,因此超出标准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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