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信托-101号扬州仪征政信+1年期信托计划 扬州仪征公司
“非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了新修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新《办法》共七章20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针对消费金融公司,新《办法》对其设立、出资人变更、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其中,在公司设立方面,非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新《办法》第六十条增加了“作为消费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的条件。
而现行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要求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这意味,新《办法》适度提高了上述净资产率指标要求。
而且,现行《办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中的“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条件被删除。
对于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内容中,新《办法》第六十二条新增了“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的内容。
在出资人变更方面,新《办法》新增了“消费金融公司开业满5年且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不受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限制。”柒财经注意到,新《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这表明,开业满5年的消费金融公司拟投资入股(非实控人)的出资人条件得到放宽。
另外,第一百一十三条增加了“本办法施行前已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申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该控股股东资格审核时,净资产率应不低于30%”的条件,并删除了现行《办法》中“涉及处置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许可事项,可不受出资人类型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规定。
在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方面,和现行《办法》相比,新《办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新增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在申请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后,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在资本工具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如在24个月内再次提交额度申请,则原有剩余额度失效,以最新批准额度为准。决定机关有权对已发行的资本工具是否达到合格资本标准进行认定。
而且,消费金融公司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不需申请业务资格,并且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这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债券发行程序得到了极大简化。
除消费金融公司外,新《办法》还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的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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