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信托-136号湖州政信信托 湖州政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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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发改委、衢州市、湖州市与丽水市发改委
编者按:日前,浙江衢州市与湖州市发改委陆续发布文件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将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公式调整为:终端销售价格=气源综合价格+输配气价格。而丽水市发布的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中,在调整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公式的同时,还提出“ 非居民大用户用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用气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浙江省多地调整价格联动机制的背景是浙江不再核定省级门站价格。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在2022年底发布了《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指出“随着省级管网纳入国家管网,我省已实现管销分离, 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各地要在2023年2月底前修订完善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2023年3月底前制定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一直是行业热点关注问题。当前, 浙江省级管网已融入国家管网统一调度运营,省内市政管网以外的管输环节实行公平开放,由此浙江省级门站价格被顺势取消。可以想见,浙江省下游用气市场竞争将更加充分,燃气企业与大用户可通过多渠道选择上游供气商,并委托国家管网统一输气。但同时改革也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大用户直供与城燃企业特许经营权的利益平衡,城燃企业如何保护自身特许经营权?大用户如何打通“最后一公里”用上上游低价气?城燃企业与大用户是否开展代输合作?值得行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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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相关政策原文:
No.1
浙江省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浙江能源集团、国家管网集团浙江公司:
根据我省天然气气源及管输价格变化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
浙江能源集团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省级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3.919元(含税,下同)(其中含省级管输价格每立方米0.152元),下浮不限。以上价格不含天然气发电直供和增量部分,执行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2022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按2021年供暖季价格执行。
二、天然气省级管输价格
从2022年11月1日起,天然气省级管输(含代输)价格为每立方米0.152元,鼓励国家管网浙江公司通过降本增效实施惠企措施。《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8〕14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天然气发电管输费和上网电价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30号)同时废止。
三、合理安排终端销售价格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确定配气价格。为保障天然气正常供应、促进城燃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是否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若启动,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终端销售价格要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若涉及居民用气价格调整,要同步做好困难群众的救助补贴工作。
四、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随着省级管网纳入国家管网,我省已实现管销分离,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各地要在2023年2月底前修订完善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2023年3月底前制定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该项工作已纳入全省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实施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将从2023年3月开始按完成情况正式赋分。
请各地按上述要求抓紧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同时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有关市、县(市、区)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8日
No.2
衢州市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衢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衢州市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
2023年4月1日起,省发改委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上游气源及价格将由各城燃企业自行谈判确定。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简化为终端销售价格=气源综合价格+输配气价格。具体联动办法另行制定。
二、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2日
No.3
湖州市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本级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精神,结合实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市本级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4.619元/立方米(含税,下同)。2022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市本级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按湖发改价格〔2021〕199号文件执行。 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2023年4月1日起,省发改委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 市本级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为终端销售价格=气源综合价格+输配气价格。具体联动办法另行制定。
二、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本次不作调整。
三、有关要求。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天然气价格调整政策顺利实施。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25日
No.4
丽水市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健全丽水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发展,更好保障用气需求,根据国家、省关于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 深化城镇燃气扁平化、规模化改革,推动城燃、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和集团化采购,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经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座谈商议,市发改委拟定了《关于健全丽水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sfgwjiagechu@126.com。
3、邮件地址: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反馈意见征求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至4月29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丽水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丽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发展,更好保障用气需求,根据国家、省关于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现有价格联动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丽水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形式及相关规定
(一)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1. 各阶梯气量基数。第一档气量为0-360(含)立方米/年.户,第二档气量为360-540(含)立方米/年.户,第三档气量为540立方米以上/年.户。
2. 销售价格(含税)。 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上游全部含税气源价加权平均值+省级管输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LNG)采购价格的综合加权价格,下同)2.42元/立方米时,第一档气价3.00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3.60元/立方米、第三档气价4.50元/立方米。第一档气价=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配气价格(0.58元/立方米),第一、二、三档气价原则上按1:1.2:1.5左右的比价确定。
3. 计价办法。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以年为周期执行。全年户分档用气量按照户月用气量累加计算,执行相应分档计价标准。
4. 实施范围。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量表为单位。居民用气户用气地址对应的户籍人口多于4人的,每增加1人,每档气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80立方米。
5. 居民采暖用气价格。对天然气采暖居民用户,其第三档气量的气价暂按第二档气价执行。
6. “低保户”家庭保障措施。对市区“低保户”家庭,凭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计价周期内使用的天然气量在第一档用气量限额以内的部分,按第一档用气价格优惠0.50元/立方米执行;超过第一档用气量限额的部分,按对应的分档用气价格执行。
7. 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户,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气的销售价格可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
(二)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除大用户外,下同)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非居民大用户用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用气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二、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价格联动范围
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价格联动公式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与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进行同步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基期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
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基期价格+价格联动额
居民生活阶梯气价的第二档、第三档以及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按第一档气价的1.2、1.5、1.1倍比价同步调整。
(三)价格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2. 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同期。当计算期市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小于0.10元/立方米时,非居民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滚动纳入下一周期一并计算。
(四)联动程序
联动周期启动前,市天然气公司要做好测算工作,向市发改委报送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用气量等相关测算数据和资料。市发改委审核后,达到启动条件的,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并发文公布施行。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用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当控制调整幅度。
联动周期结束后,市天然气公司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报送联动周期内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用气量等相关数据以及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市发改委要对综合采购价格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偏差等进行审核,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偏差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三、保障措施
1. 加强价格监测。市发改委加强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的跟踪分析,监测天然气上游采购价格动态,加强综合研判和预测分析。
2. 加强价格监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气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或提醒用户安全合理用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3. 控制采购成本。 市天然气公司积极拓展气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当采购的气源价格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部分,原则上不予疏导,由燃气企业自行消化承担。市场合理价格可综合考虑可替代能源价格、权威机构发布的天然气交易参考价格或周边地区平均价格等。
本通知自2023年*月*日起执行。丽水市发改委《关于制定丽水市区非居民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丽发改价格〔2019〕417号)和《关于丽水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7〕492号)同时废止。
本期编辑 | 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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