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投资2023债权资产的简单介绍
原创 律政小哥 律政小哥说法
2023-04-10 15:01
发表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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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规定: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民事裁定书即认定“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以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7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
当事人将银行账户交由他人使用,即意味着其同意将该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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