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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稳健一号基金

143°c 2023年08月22日 09:08 精选政信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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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私募合规处罚榜

(2023.05.06-2023.05.14)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欢迎留言,如果认同,请传播正能量。

为帮助圈内人士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券业行家独家梳理了近期来自证监会、中证协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公布的涉及券商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私募、期货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罚单”。

券商监管罚单

东北证券(2)

【反洗钱】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1.86万元,对时任东北证券交易风控条线总经理于彦罚款2.03万元。

国都证券(1)

【资管】因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个别产品未设置明确终止日期,存续期为无固定期限;交易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部分投资决策流程执行不到位;压力测试间隔规定不符合要求,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更新不及时,北京证监局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五矿证券(1)

【投行】经查,天津市国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国祥投资)2020年12月非公开发行20亿元“20国祥0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12亿元用于偿还有息债务、8亿元用于补充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共计19.82亿元未用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国祥投资陆续将部分资金退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余额4.125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五矿证券)作为“20国祥01”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国祥投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符合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关于受托管理人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的约定。天津证监局对五矿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兴业证券(1)

【财富管理】因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任职期间,向他人推介非兴业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江西证监局对朱俊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1号)

英大证券(2)

【财富管理】因公开推荐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福建证监局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7号)

陈功伟作为英大证券福州五四路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福建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6号)

银行机构监管罚单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因部分基金销售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不到位,个别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个别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负责人和网点基金销售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个别产品准入会议无合规风控人员参与,陕西证监局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陕证监措施字〔2023〕16号)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因未对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进行充分的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合规风控人员未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出具合规审核意见,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不规范;《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未于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申请换领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如未制定销售高风险产品的专门工作程序,明确追加了解相关信息、给予更多考虑时间等内容。山西证监局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连银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机构,在2021年10月11日至15日期间,违规开展为他人暂时持有债券的相关交易,规避相关监管规定,虚增做市交易量,相关交易未反映真实或正当交易目的,未严格遵守做市业务规范,内部未能有效防范交易发生。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大连银行予以严重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第8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银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机构,在2021年10月11日至15日期间,为相关机构违规代他人持有债券提供了便利条件。江西银行开展涉事交易未反映真实或正当交易目的,内部未能有效识别交易风险或防范交易发生。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江西银行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第9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银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机构,在2021年10月11日至15日期间,为相关机构违规代他人持有债券提供了便利条件。青岛银行开展涉事交易未反映真实或正当交易目的,内部未能有效识别交易风险或防范交易发生,且部分交易通过做市交易方式完成,未严格遵守做市业务规范。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鉴于青岛银行存在一定减轻情节,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青岛银行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第8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郑州银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机构,在2021年10月11日至15日期间,为相关机构违规代他人持有债券提供了便利条件。郑州银行开展涉事交易未反映真实或正当交易目的,内部未能有效识别交易风险或防范交易发生。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郑州银行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第8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信托机构监管罚单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1)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简称:粤财信托)作为产品管理人,管理的信托产品成为相关方兑现债券损益的通道。2021年10月11日至15日,大连银行等多家机构参与了为他人暂时持有债券的相关交易。粤财信托管理的信托产品根据相关方要求,多次以高于市价买入涉及代持的债券并以贴近市价卖出,为相关方兑现债券损益,相关交易未反映正当业务目的或合理经济目的。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粤财信托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第9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期货机构监管罚单

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1)

因个别员工存在私自向客户推介购买私募基金,并签署协议承诺保本的行为,福建证监局对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2023〕15号)

中辉期货有限公司(1)

因中辉期货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存在居间合同审核程序不规范、对居间人尽职调查不充分、对居间人跟踪管理不到位、对业务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山西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3〕8号)

投资咨询机构监管罚单

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1)

因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营销过程中,运用单一客户案例、客户感谢视频进行展示宣传,存在一定误导性;个别销售人员面向客户推介产品时有误导性表述;个别员工自行裁剪经公司审核的营销素材对外发送;合规人员对于营销素材的审核留痕不足,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3〕42号)

四川大决策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

因存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形;个别员工存在误导性宣传情形;公司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四川证监局对四川大决策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3〕31号)

评级机构监管罚单

安泰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1)

因在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方面对财务管理、离职人员审查等制度的部分条款执行不到位;个别行业评级方法中,部分指标未设置评分标准及权重分配,2022年度也未按要求对部分评级方法模型进行检验测试;个别主动评级业务的评级结果依据不充分,部分主动评级业务报告、委托评级业务报告的签字人员不属于公司的高管人员,湖北证监局对安泰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4号)

私募机构监管罚单

帝王鱼(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因未取得部分投资者符合适当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取得的证明文件不符合适当性相关要求;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等信息;未充分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未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厦门证监局对帝王鱼(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帝王鱼)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号)

翁财兴作为帝王鱼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厦门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号)

湖南长株潭金融服务有限公司(1)

因湖南长株潭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资料不准确;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不健全,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间接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湖南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湖南枫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因湖南枫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执行不到位,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依据不充分;与投资标的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中明确了年化收益率;湖南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上海德见昭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

因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妥善保存个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上海证监局对上海德见昭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上海易德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沪证监决〔2023〕61号)

上海瑞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刁剑飞(原金元顺安基金专户部投资总监,现为上海瑞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控人)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人员,在2021年10月11日至15日期间,安排相关机构参与违规为他人暂时持有债券的相关交易。作为时任某基金公司投资经理,刁剑飞超越业务权限范围,通过个人通讯工具,私下安排相关机构参与违规为他人暂时持有债券的相关交易,相关交易未反映正当业务目的或合理经济目的,并导致多笔交易结算失败。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刁剑飞予以警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第9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3)

因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俾斯麦)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未对投资者云南福宜天水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仅要求其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未要求其提供相关资产证明;未妥善保存投资决策文件,以人员流失及工作场地变更而未妥善保管为由,未向协会提供其在一级市场认购俊发集团债券及二级市场交易俊发集团债券的投资决策文件;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目前在岗员工4人,不足5人;中基协对深圳俾斯麦资本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113号)

高杰于2017年3月至今担任深圳俾斯麦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内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中基协对其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114号)

万佳海于2017年3月至今担任深圳俾斯麦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内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中基协对其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115号)

广东领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广东领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领新私募)未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对在管产品“集信悦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悦享一号“进行止损,给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违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实际控制人及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刘东杰与悦享一号的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补偿本息。中基协取消领新私募会员资格,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中基协处分〔2023〕100号)

刘东杰作为领新私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是保本保收益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作为登记的高管人员对其在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中基协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101号)

环球时刻(北京)投资有限公司(2)

环球时刻(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环球时刻)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无实际办公地址,无法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及时、有效联系,公司在协会登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已离职,其部分在管基金产品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请、也未进行清算;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负责经营的总经理郑奋鹏已离职,中基协取消环球时刻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3〕92号)

邵玉自2016年3月至今担任环球时刻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内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中基协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93号)

上海华领鋆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上海华领鋆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领鋆弘)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顾斌斌、合规风控负责人黄兴东均已通过强制离职的方式从公司离职,但未向协会进行重大事项报告;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法定代表人孙祺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协会登记的联系人已离职,且目前无法与公司取得有效联系;2022年11月24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华领资产、孙祺集资*** 案,对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领资产,已注销管理人登记)以集资*** 罪判处罚金2亿元,对孙祺以集资*** 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基协取消华领鋆弘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3〕111号)

孙祺作为华领鋆弘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为机构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中基协将其加入黑名单,期限为终身。(中基协处分〔2023〕112号)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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