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国企-江苏盐城非标 盐城市央企单位
近期,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计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累计培育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300家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500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0家以上,创新型中小企业50000家以上。
《计划》中提出加大政策支持,并列举了以下政策:落细落实国家和省级惠企政策,确保直达快享、应享尽享;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将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支持范围,带动创新产品先试首用;优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优先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给予资金奖补和贴息补助;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省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投资和赋能力度。
我们整理了江苏各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及依据,希望对企业家朋友们有所帮助。
南京市
奖励政策
对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含从外地迁入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实施时间
自2021年11月23日施行。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南京市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关于加快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
工业园区
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专精特新各类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包含上级奖励资金)。
实施时间
自2021年10月12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苏州工业园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高新区
奖励政策
对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称号的,高新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含 省专精特新产品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隐形小巨人企业)、 市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高新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实施时间
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吴江区
奖励政策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度评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评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度评定的苏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实施时间
自2019年12月25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
相城区
奖励政策
对认定为制造业国家级、省级单项(打) 冠军企业(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实施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政策依据
《相城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吴中区
奖励政策
对新获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认定的江苏省小巨人企业、江苏省专精特新产品和苏州市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实施时间
自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区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吴中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昆山市
奖励政策
对认定为昆山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科技(隐形)小巨人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列入昆山市级“隐形冠军”培育库的企业在三年培育期内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隐形冠军”、制造业单项冠军等称号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实施时间
自2019年2月19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太仓市
奖励政策
新获得国家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小巨人企业的,奖励30万元,新获得省专精特新产品的,奖励15万元。新获得苏州市专精特新企业的,奖励10万元。新获得太仓市小巨人企业的,奖励5万元。
实施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太仓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张家港市
奖励政策
入选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单项冠军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入选省专精特新产品、科技小巨人、单项冠军、隐形小巨人(高成长)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入选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实施时间
自2022年2月17日至2025年2月17日。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张家港保税区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常熟市
奖励政策
对通过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分类分档进行奖补。最高奖补额度为:常熟市级10万元、苏州市级15万元、省级20万元、国家级50万元。
实施时间
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2021年度提升存量企业竞争力若干政策项目申报指南》
无锡市
奖励政策
对于首次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审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外地迁入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迁入当年视作首次获评进行奖励。
实施时间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无锡市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办实事清单》
常州市
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 50万元奖励。
实施时间
自2021年3月23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高质量工业智造明星城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徐州市
奖励政策
2022年:国家60万元,省级40万元,市级20万元。
政策依据
《徐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南通市
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含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实施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市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连云港市
奖励政策
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实施时间
自2021年8月30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
淮安市
奖励政策
对获批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奖励150万元,对首次获批的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对外地迁入的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同等级别的奖励。
实施时间
自2022年2月14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
奖励政策
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 30万元。
实施时间
自2023年1月29日至2023年12月31日(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
政策依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
奖励政策
对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
实施时间
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
政策依据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扬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泰州市
奖励政策
对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培育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凡新获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 产品、“隐形”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5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当年其单个专利新产品开票销售突破500万元的,按不超过新产品开票销售的2%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实施时间
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宿迁市
奖励政策
对获批国家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
实施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宿迁市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21- 2023年)》
●关于印发《宿迁市千亿级产业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镇江市
句容市
奖励政策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镇江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实施时间
自2022年起施行。
政策依据
《句容市推进产业强市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丹阳市
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
实施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政策依据
《关于鼓励存量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注:以上各地区专精特新企业管理办法陆续到期,后期延续认定办法可能会有所变更,请以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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