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创达投资2023年债权转让02号 微山县创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评级
公司注销程序中需要履行相关程序,首先是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对外投资所持股权系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属于公司的资产,在清算过程中应作为清算财产予以处理,即将公司所持股权列入清算财产范围,由清算组依法予以变卖出售。
基于某些客观原因,公司注销后才发现对外持股,但公司注销登记后即不复存在,丧失了继续以其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现我国关于法人股东(下称注销公司)被注销登记后对第三方公司(下称目标公司)股东权益如何处理,仍存在立法空白。
观点
本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裁判观点及工商行政部门的做法,就法人股东“死亡”后所持股权如何处理问题,提出以下观点供参考:
一、如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就关于股权继承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处理注销公司所持有股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确保公司的人合性。因此,当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受有约定的,无论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的资格继受,均应依其约定。
二、如目标公司章程就关于股权继承未有约定的,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1.有主管单位的注销公司,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注销公司原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等,在注销登记后,如被发现其对目标公司持有股权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股权手续,将目标股权转让到指定某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2.注销公司有合法继受主体的,该继受主体系适格“继承者”
若公司是因合并/分立事由进行清算并注销登记的,根据《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以及对第176条的规定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作反向解释以实现债权主张,类比自然人股东股权继承的规定,合并/分立后的商事主体有权作为注销公司的合法继受主体,对注销公司所持有股权向目标公司主张继承股东资格。
3.除前述两种情况,注销公司的原股东可主张目标公司股东权益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关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规定,注销公司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应属于公司财产,适用该规定。
因此,若注销公司没有合法的继受主体,则其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可对注销公司所持股权行使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即按照持股比例或注销公司章程约定的剩余财产分割比例,要求对股权进行分割。
如注销公司的股东为两人或两人以上,部分股东向目标公司主张全部注销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应得到支持,如其余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异议,其应向前述已实现股东权益的股东按其剩余财产分配权主张权益。
总结
我国现行《公司法》仅就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继承问题进行规定,没有对法人股东注销后股东资格的继受问题进行规定或解释,考虑到公司人合性原则,法人股东注销后其股东资格继受不能直接适用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的立法规定,即注销公司的继受主体或原股东不能自动继承股东资格,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因此,无论是注销公司的继受主体还是其原股东,其向目标公司主张股权时,应遵守目标公司有关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如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或目标公司股权回购。
经验教训
法人股东在注销登记时,如其所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未能及时作为公司清算财产进行处理,对法人股东和目标公司均可能造成困扰和影响,法人股东之股东权益无法实现,而目标公司由于该股东资格继受问题与第三方产生纠纷,严重阻碍自身经营管理。
有见及此,我们建议企业应完善的公司章程,明确约定法人股东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其所持有的股权处理方式,避免法人股权益主张陷于困局和目标公司人合性受到破坏,以此破解法人股东“死亡”时股权“继承”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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