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林州城投债权1号、2号 林州城投公司是国企吗
湖南张家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错误
法院判决:违法
一、案情简介
某资规局作出了1*3号意见。同年某加油站与某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签订了《张家界市某加油站(建设用地)选址论证及概念性规划方案》规划合同。某资规局作出项目编号为GHTJTG2020101001****的市资规局某路某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供审批单》。
2021年12月22日,原告某加油站向被告某市资规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1**号意见及市政府领导批复意见;二、项目编号为GHTJTG2020101001****的市资规局某路某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供审批单》;三、论证文件。2022年1月11日,市资规局作出1号答复:一、1*3号意见及市政府领导批复意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该信息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不予以公开;二、项目编号为GHTJTG2020101001****的市资规局某路某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供审批单》,应该为项目编号为GHTJTG2020101001****的市资规局某路某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供审批单》,提供复印件附后;三、论证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该信息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不予以公开。1号答复亦告知了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并于2022年1月12日向原告邮寄了该答复。
原告不服1号答复,遂于2022年2月6日向被告市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一、确认市资规局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某号答复之第一、三项内容不合法;二、责令市资规局公开项目编号为GHTJTG2020101001****的市资规局某路某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供审批单》;三、责令市资规局公开论证文件。2022年2月9日,市政府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2年2月14日向市资规局发送张政复决〔2022〕1*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2022年3月31日,原告向市政府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函》,内容为因市政府已将1**号意见及市政府领导批复意见、论证条件的复印件提交给原告,原告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询问对《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函》的处理方式,复议机关以后来“原告通过微信的方式表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由未对该函作出处理,且亦未提供微信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2022年4月6日,市政府作出1*号决定,认定:一、被申请人是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二、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三、被申请人的程序合法。即复议维持了1号答复。2022年4月8日,被告市政府向原告送达了1*号决定。
某加油站对行政答复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将答复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行政答复和行政复议决定违法;行政答复机关辩称: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辩称:涉案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内容正确。
二、法院审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市资规局作为制作本案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权;市政府作为其同级政府,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故本案二被告适格。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关于1号答复是否违法的问题;二、关于11号决定是否违法的问题。
关于1号答复是否违法的问题。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该条款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且根据行政案卷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需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依据;对案件证据,包括法律文书,按顺序形成的书面材料,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就本案而言,市资规局未提交原告八米桥加油站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所需的营业执照及合伙人身份证明,从案卷分析,申请条件证据缺乏,属于程序违法。
关于11号决定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6日向被告市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2022年2月9日,市政府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2年4月6日作出11号决定,未超过复议期限。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中,在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存有一份宋某亲笔签名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函》,庭审中,被告市政府以后来“原告通过微信的方式表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由未对该函作出处理,且亦未提供微信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未做到全过程留痕,导致作出决定前已有撤回复议申请的证据存卷的情况下,作出复议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三、法院判决
撤销行政答复和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四、律师总结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都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需要依法依规的进行,这里面的合法不单纯的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合法即可,还包括程序是否合法。结果和程序只要有一项不合法就是违法,因为程序合法是保障结果合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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