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信托-财产权信托权益转让计划 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
据民政部统计,从2003年开始,我国离婚数量已经连续14年增长,2003年离婚数量是133.1万对,到了2016年,已经增长到了485万对。不仅增加的数量多,增长率也相当惊人。80后群体,已经成为了现在的离婚主力人群。
一方面是年轻群落不断攀升的离婚率,而另一方面却是这部分人群日益激增的财富数量。《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就显示,过去十年间,每天有接近400张“新面孔”跻身千万级以上财富人群。其中,一代企业家的人群占比明显下降,二代继承人和职业金领的比例则大幅提高,“约90%的高净值人士晋升高端富裕人群时间不足十年,其中更有约70%是在最近五年致富,年轻一代正在成为中国私人财富市场的主角。”
上述两重因素共同作用下,高净值人群的财富隐患逐渐显现:年轻一代通过自身努力不断积累的财富,极有可能受到婚姻不稳定性影响而遭遇威胁甚至付之一炬。无论国内国外,富豪们面临的一个重要困扰就是天价离婚。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也困扰夫妻双
婚姻变动的财富风险
婚姻变动对家庭财富的影响。在我国夫妻双方从结婚之日起生产、经营收益,投资收益等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婚前财产也可能因为婚后财富的流动、变现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使财产所有权界限模糊。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另一方有机会分走其中的一半,导致巨额财富缩水。
婚姻变动对企业的影响。一旦企业的股权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若双方不能就企业所有权、控制权达成一致意见,高净值人士将会面临企业分立或者控制权变动的局面。上市公司股东还会因婚变影响公众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导致上市公司股价下跌。
婚姻变动对传承的影响。高净值人士传承过程中,常常面临着是否将子女的配偶一同纳入财富传承人的难题,如果财富所有者在继承或赠与时没有做出明示的安排,继承或受赠部分则为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家庭财产旁落。
谈感情不伤钱
也正因如此,近年来越来越多聪明的高净值人士未雨绸缪,开始寻觅守护财富的理想避险神器。此时,家族信托闯入人们的视野并展现出它婚姻避险的巨大优势。
避免夫妻双方产生心理隔阂。过去我国高净值人士一般通过婚前财产协议安排财产的归属,但财产协议需要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容易产生心理隔阂。家族信托无需告知或征得另一方同意具有严格地保密性,避免因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影响双方感情。
避免财产流失及企业动荡。家族信托可以把个人的婚前财产进行单独隔离保护。如果将来发生婚变,财产本身及投资产生的收益均不会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会因此发生财产分割的纠纷。运用家族信托排除另一方的股权,也避免因婚变造成股东身份发生变更,从而保证企业的稳定运行。
防范特殊目的婚姻。高净值人士难免会担心自己或者子女遇到一些目的不单纯的人,不小心落入以骗钱为目的的婚姻陷阱。而放入家族信托中的财产可以排除另一方的受益权,即使离婚财富也不会落入外人手中。
再婚信托案例分析
1、基本情况:
李女士1992年结婚,1995年女儿两岁时,因为婆家重男轻女而离婚;
离婚后继续做个体工商户,女儿由母亲带,经济独立;
后遇见张总,一起做生意,从小摊到外贸公司,获得第一桶金;
外贸公司生意不错的,积累了不少财富。
后与张总(初婚)结婚,育有1子,现上中学;
女儿未和张总一起生活过,目前英国读研究生,找到了一个男朋友(江西人,在上海读的研究生,在英国读的博士)并准备结婚,李女士也是当女儿要结婚的时候才知道此事。
2、李女士的担忧:
为了保障女儿的权益,李女士与张总达成过口头协议:给女儿2000万的嫁妆,然后与家庭财产无关。
问题是:现在给,对女儿婚姻不放心,毕竟女婿既不是本地人,自己也没接触过;
现在不给,又怕未来生意有变化或者老公后悔了,怎么办?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先考虑下下面的几点:
1)、首先妈妈没见过女儿男友,对她的婚姻不放心。
这种情况社会上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企业主,做父母的总是希望子女好,不希望被骗,但是女婿自己还没把关,确实有些担心。
建议:口头上祝福,经济上封锁;
封锁2年就知道女婿到底是冲着人来还是冲着钱来了~
2)、李女士和张总达成的协议,一方面可以保护女儿权益,一方面也是稳定婚姻,保护自己家庭包括先生和儿子的权益,对于再婚家庭,避免不同子女争家产是有必要的;但是这个协议怎么去操作落实是有技术含量的。
?比如将2000万现金给到女儿后,让女儿出具一份收条:本人收到2000万现金,未来与父母的家庭财产无关,也不再继承其他财产了。
建议:由再婚的妈妈立下遗嘱,指定剩余资产的继承人为儿子,这样才能切割女儿继承其他资产的法律关系。女儿自己写的没有任何效力,完全可以推翻。
3)、而对于张总来说这份协议也做了个切断。如果没有执行此份协议,万一李女士意外身故,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将作为李女士的遗产进行分割,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假如他们家总资产有2个亿,女儿将可以获得总资产的12.5%即2500万。除了法定继承份额超过原协议给到的资产,更是需要向继女公开自己所有的资产情况,对于张总来说这是非常麻烦和不愿意的事情。
4)、口头协议还是要加固下的,要么将协议先做个公证?但是李女士生活的地方三四线城市,她觉得走公证程序一会让先生感觉她不信任他,二是小地方感觉很没隐私保护,这么大的金额万一被泄密了,也觉得不安全;三是万一别人以为他们家发生什么事情了,到时候面子不保家庭关系还要复杂了,对儿子来说也不好。
基于以上情况,再婚家庭的这样一份协议存在的必要,而且现在公司账面也是有资金的,现在给出的资金那将成为父母指定给予女儿的婚内个人资产,但是以下问题都有存在的概率,怎么解决呢?
1))共同财产混同。直接给2000万现金给女儿,若不是专款专用,这个极有可能会与女儿婚后的共同财产混同。
2))金钱会有逆向激励的概率。2000万给到女儿,即使做个年收益6%的一年期信托产品,每个月也有10万的收入,对于刚毕业没有经历过财富积累的女儿女婿,在目前工作环境这么紧张竞争的社会里,有不去奋斗的可能。
3))散乱继承。每天都有小概率事件发生,若女儿意外身故,这2000万将会由女儿的老公(女婿)、爸爸(前夫)和妈妈分别继承,那么对于李女士来说,自己辛苦赚的钱被散乱继承特别是前夫也有继承的权利,她是非常不甘心的。
4))不防范夫妻债务隔离。2000万给女儿,虽然是婚内指定给到女儿的个人财产,但是女婿去创业若在外面借入较多债务,若创业失败带来无法偿付的风险。债权人诉至法院,女儿的这个2000万个人财产也将会被执行。(具体案例再具体分析,存在个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偿还共同债务的可能)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其中这点: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基于以上风险点,最佳筹划工具就是设立家族信托
1)第一顺位受益人:女儿;
第二顺位受益人:若钱还没领完女儿发生身故,那么给到女儿的后代,若女儿没有后代,就留给自己的儿子。
?资金还是回到自己的家庭,散乱继承的风险不存在。
2)2000万不让女儿随意动用,在法律上属于信托公司了,给到女儿4次分配
特定时点特定给
i) 买房时。即使婚后买房也是个人财产
女婿家买房,不写女儿名字,与女儿没关系,不给钱;
女婿女儿一起买,拿300万,房子产权各半;
女儿一个人买,拿800万,自己买房,产权归自己左右。
这是婚内被赠予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被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ii) 生育时
怀孕生育时,女儿不工作在家,需要跟女婿要钱的,为了女儿不需要看女婿脸色拿钱,那么从信托里拿。
每个月2万,最多拿24个月
iii) 女儿35岁,思想成熟也有一定人生阅历了,给一次钱。在该奋斗的年龄还是需要奋斗的。
iv) 外甥大一点时,需要教育费等再拿一些出来
3) 债务隔离。
2000万现金法律上属于信托公司,不属于任何个人的资产,债务完全隔离。
当然如果拿出来买了房,即使在自己名下属于婚内个人财产,这一部分还是会存在债务连带责任而被追偿。对于已分配的财产已经归属在女儿个人名下,是不存在债务隔离的。
4)按照妈妈的意愿将2000万分步骤给到女儿,解决了妈妈所担心的这些问题,也保护了女儿的婚姻和财产,也能激励孩子去奋斗自食其力。
除了这些,2000万现金在家族信托架构里还实现了一站式的资产管理,相比女儿女婿刚步入社会,没经历过大笔资产的投资管理,家族信托可以按照妈妈对风险性、流动性、收益性等要求做全面的资产配置,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总 结
家族信托不是神话,就是给钱的一种方式:
1、特定化的给钱
2、只给特定的人
3、不给特定的人
4、特定的用途才给
把未来不确定发生的小概率事件提前做个预防和安排,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吹来的,谁的家庭也都希望是和谐幸福的,即使留下家产万千,也不愿意在天上看着地上的你们为争产头破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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