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亭发实业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计划 猇亭兴发集团工资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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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正坤财税 袁晨新
不少企业为提高资产流动性,通过转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来回笼资金,应收账款转让也是供应链融资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可是应收账款转让伴随收款权利主体的变更,也带来了增值税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应收账款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式、应收账款二次转让差价的纳税问题等,接下来笔者和各位读者分别探讨这些问题。
首先,应收账款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应收账款不属于货物商品,而会计准则中将应收账款归类为金融资产,那应收账款转让是否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
上述规定中未列明应收账款,笔者认为应收账款虽然属于金融资产,但是能否成为金融商品的关建在于是否存在自由流通的二级市场。如果只是基于合同收款权利的转让,则其转让行为不应该视作转让金融商品。但如果应收账款转为商业汇票或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则视为有价证券,其转让行为按转让金融商品方式,以转让差价计算增值税。
其次,应收账款转让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这里不妨通过举例说明,假设A公司赊销100万元货物给B公司,并约定1年以后再付清全款,期间A公司基于回笼资金的需要,将应收账款按照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C公司,此时收款权利人由A公司变成了C公司。针对应收账款转让的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发票的开具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如果A公司和B公司合同约定一年以后付款,开票时间可以安排在付款节点,双方也可以约定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其次需要明确由谁来开具,A公司作为合同的销售方,应该由A公司来开具增值税发票。可是应收账款转让伴随收款权利主体的变更,收款方转为C公司,开票方与收款方不一致,是否引起“三流”不一致而导致B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具有真实业务往来,同时A公司取得了销售合同作为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如果A公司再根据销售合同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满足上述三个条件,B公司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最后,应收账款二次转让差价的增值税纳税问题。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继续假设C公司将应收账款以95万元的转让给D公司,C公司取得转让差价收入5万元。或者应收账款到期,C公司取得100万元收入,C公司获取差价收益,此时C公司是否需要针对差价收入缴纳增值税?
C公司取得差价收入是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关建在于其取得收入是否属于固定或者保底利润,笔者认为政策规定的”保本“是指合同到期后有无收回本金的权利,而销售合同中通常约定销售方具有无条件收款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债务人即生效,无须债务人同意。因此随着应收账款的转让,C公司具备无条件收款的权利,其取得差价收入属于以货币投资收取的固定或者保底利润,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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