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2023债权项目 齐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来源:廊坊市国土资源局)
为稳经济、保发展,近期,自然资源部在项目用地尤其是重点项目用地办理上大加油门,出台系列措施。
8月2日,会同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22〕130号)。
8月3日,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 2〕129号)。
9月19日,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0号)。.
9月28日,印发《关于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有关事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72号)。
这些政策部分属于以前政策的延续或重申,部分政策措施和以前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综合起来,新的政策措施主要是实施“三承诺”、三保障”、“三改变”:
一、“三承诺”:
一是对基金项目,地方政府可根据职责权限作出承诺,申请先行用地。对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项目中已签订银行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合同、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即“基金项目”)相关用地事项,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作出承诺后,可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项目先行用地。
二是允许国家重大项目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自然资源部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指标。该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
三是超出原规划的建设项目近期申报用地的,允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确定的项目,即基金项目)需要占用原永久基本农田或已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但已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调出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附图承诺将项目用地用海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后,按“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情形进行用地用海组卷报批。
二、“三保障”
一是规划上图保障。要 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经工程可行性论证、已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明确具体位置、用地规模及空间关系;尚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列出项目清单,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示意位置、标注规模,并依据项目建设程序各阶段法定批复据实调整,逐步精准确定位置和规模、落地上图。
二是计划指标保障。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三是选址落地保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积极配合和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工作。 要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与发展改革、交通、能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共享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主动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提供合规性分析等支撑性、基础性服务。
三、“三改变”
一是重大项目制梁场、拌合站由“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到“可以办理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手续”。
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其中明确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对上述政策作出调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022年9月15日,自然资源部明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要求,做好稳增长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允许在2022年12月31日前,凡纳入“稳增长”清单的公路项目施工所需的制梁场、拌合站,经实地踏勘,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允许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部分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是实行批地即开工。自然资源部2021年11月发布的卫片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定中明确规定,项目用地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应完成供地手续才能合法建设,否则将判断为违法用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 规定,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这意味着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后,建设单位立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手续,大大缩短了开工时间。
三 是改革用地预审范围和审查要求。缩小预审范围,五种情形不需要预审;改革预审审查要求,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有着落”就行;占用永农的,明确补划地块即可;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只审查是否允许调整,不需要提交调整方案。
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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